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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岩、刘玉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3
【案件字号】(2021)冀02民终71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健康永杰孙乾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岩;刘玉兰;郝振霞 【当事人】刘岩刘玉兰郝振霞 【当事人-个人】刘岩刘玉兰郝振霞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岩
【被告】刘玉兰;郝振霞
【本院观点】刘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4 02:05:57 1 / 3
刘岩、刘玉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民终71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兰。 原审被告:郝振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岩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兰、原审被告郝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8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岩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刘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康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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