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授予宁波大学等高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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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授予宁波大学等高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 【公布日期】2010.03.26 【文 号】教人函[2010]5 【施行日期】2010.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教育部关于授予宁波大学等高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批复

(教人函[2010]5)

浙江、湖北、湖南、海南省教育厅: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高科〔2009204号,湖北省教育厅鄂教育文〔200957号,湖南省教育厅湘教〔200937号、湘教〔200939号、湘教〔200993号,海南省教育厅琼教〔200961号等文件的申报意见,在按规定经专家认真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授予宁波大学、长沙理工大学、南华大学、海南大学教授评审权,授予浙江林学院、温州大学、武汉工业学院、吉首大学副教授评审权,可审定的学科名单附后。其余暂不具备评审教授、副教授条件的学科,仍由你厅组建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负责评审。 一、宁波大学有权评审以下3学科的教授: 1.力学

2信息通信工程 3水产


二、长沙理工大学有权评审以下3学科的教授: 1. 交通运输工程 2. 土木工程 3水利工程

三、南华大学有权评审以下3学科的教授: 1.核科学与技术 2.矿业工程 3.基础医学

四、海南大学有权评审以下2学科的教授: 1.作物学 2植物

五、浙江林学院有权评审以下2学科的副教授: 1林学 2.林业工程

六、温州大学有权评审以下4学科的副教授: 1化学 2数学 3.物理学 4.中国语言文学

七、武汉工业学院有权评审以下9学科的副教授: 1食品科学工程 2化学工程与技术 3生物学 4.畜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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