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加油站资金管理办法

2022-04-12 18:48: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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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加油站(含油库等经营网点,下同)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实施办法》(石油财字〔20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资金是加油站的油品以及非油品营业款(下称营业款)、加油站备用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地区分(子)公司(以下称地区公司)的资产型加油站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对加油站资金安全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行政负责人对地区公司资管理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地区公司总会计师(或分管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地区公司资金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加油站站长和相关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账户的管理

第五条 加油站和县级经营部原则上不单独设立收、支账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开设账户的,必须报经股份公司财务部批准,并按批准的账户收支范围严格管理

第六条 银行账户原则上以对公名义开立。因当地无银行对公服务网点确需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操作程序,将卡、存折和密码分开保管,做到存、取款项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到场才能办理。

第七条 加油站在开设账户时(含储蓄所办理的对公业务),必须与开户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收入账户需明确规定账户资金按指定路径向上级划拨,不得提现和用于其他支付。

第八条 单独开设账户的加油站或县级经营部,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每日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如果出现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 营业现金的管理

第九条 加油站必须设立收银员(或出纳员)岗位,负责当日资金的收集、整理。 第十条 对直接收款加油员收取的营业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白天500元,晚上300元),超过限额时要及时交到收银员处,具体限额由各销售公司核定。

第十一条 加油员对收取的现金自辨真伪,在转交给收银员时,若发现假币,由加油员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加油站要建立现金交接制度。各班加油员以及收银员在进行营业款的交接时,要当场签字确认,由加油站站长(或指定人员)负责监督。每班交接时,将当班收取的款项与销售日报表(或班报表)核对一致。

第十三条 收银员负责保险柜的管理保险柜仅用于保管加油站的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营业款项,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营业过程中若进行款项盘点需由收银员和加油站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及时填好盘点报告签字确认,注明时间、盘点人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未实行银行上门收款的加油站,销售公司必须落实取送


营业款的方式和措施,制定严格的现金保管规程,明确责任人。

对当日收取的营业款,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营业款缴存银行时,若发现短款或假币,由有关收银员负责赔偿。因非银行营业时间无法送存银行的,要及时存入保险柜内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营业款的送存必须由站长(或指定人员)和收银员两人以上完成。送款要尽量做到无固定时间,对内、对外均严格保密。

第四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为满足工作需要,销售公司可对加油站建立备用金制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出,具体金额由各销售公司核定。

第十八条 加油站需指定专人管理备用金,不得将备用金与营业款混放。 第十九条 加油站负责人应加强对备用金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上门收款管理

第二十条 需要银行提供上门收款服务的加油站,必须与收款银行签订“上门收款服务协议,明确相关收款流程。

第二十一条 在与银行上门收款工作人员进行款项交接时,必须对收款人员的身份进行确认,若有疑问要及时与收款银行联系。在实际操作中,收银员将款项清点、整理、封包,待确认收款人员身份后方可将款项缴存,并做好交接记录,由银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在银行工作人员清点款项时,除收银员和指定人员外,应避免现场有其他人员,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加油站必须配备投币式保险柜,并制定相关的投放制度投币式保险柜须嵌入墙壁内或固定地下。

第二十四条 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必须分开保管。保险柜密码要定期更换,至少要每月更换一次。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日销量在10吨以上的加油站,应配备摄像镜头以及与110联网的报警系统。

第二十六条 为减少收取假钞风险,加油站必须配备验钞设施。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定期(每年至少两次)组织对所属加油站现金运行程序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财务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石油财字〔200211号)进行处罚。

控股公司的加油站应原则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的加油站管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特许经营的加油站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股份公司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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