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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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管理办法






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5.06 【实施日期】1996.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630 实施日期:2004630日)废止

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 19965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规划、布局摊群点的设置,方便群众生活,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二环道路以内摊群点的设置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1 / 3










第三条 本市摊群点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集中审批、规

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整治摊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摊群点设置的统一规划、布局和联合审批工作。市整治摊点()领导小组办公(以下简称市整治摊点办)责处理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摊群点开办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市容、城市规划、卫生、市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各司其责、分类指导,做好摊群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摊群点的规划、设置和审批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商业网点和集贸市场,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体概算。未配套设计、建设商业网点或集贸市场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验收单位不得组织验收,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者开发建设室内集贸市场。其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出让金先征后退,作为市政府出资投入,并免征各项规费;对与商品房共建的集贸市场,其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市有关部门论证批准,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减半征收。具体办法,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 / 3










第八条 新建、改建主干道两侧的临街住宅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适当设计、建设商业网点。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及其他有关行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第九条 摊群点的布局、选址,应方便群众生活,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禁止在城市主干道设置摊群点,严格控制在一环路以内次干道设置摊群点。

提倡经营者在生活小区、居民住宅小区规范经营。鼓励企事业单位、亏损停产企业利用闲置的场地、厂房开办摊群点。

第十条 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早()市、书刊、水果、修理等摊点,应在生活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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