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2023-03-08 23:21: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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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债务的承担,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保护问题,也影响着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夫妻一方的权益。本文将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入手,对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进行分析。

[关键词] 婚姻法;共同债务;个人债务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分,使人与人之间不仅在财产关系上也在身份关系上受到法律的约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债务性质也从夫妻共同债务为主,到双方个人债务比例不断增长。由此带来的夫妻债务承担以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法》的制定以及不断地修正和解释,促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完善,对夫妻债务相关问题的规定也处于不断的进步中。然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应加以区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的要求;由此可知,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加以区分,不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夫妻中未负债务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缺少的保护途径之一。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从债务产生的时间、财产的用途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缺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易于操作,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这一规定却意味着,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当事人,若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就要承担一项本不应承担的清偿责任。由此可见,这样的规定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方面是明显不足的。

三、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需进一步完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统一认定标准,解决《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冲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按产生债务的时间还是按债务的用途确认,在范围上有很大的差异,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和经营的债务的性质,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四、结语

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不可出于对其中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以保证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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