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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院党〔2017〕46 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 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文件精神,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在《XX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党费收缴工作。各党党总支、各支部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做好党费收缴工作。(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
次多交 1000 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工会费、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特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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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 不包括津补贴(主要指:职务补贴、生活补助、补发工资、水电补贴、护理费、电话补贴、津五、高龄补贴、一次性补、医保等),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二、党费使用项目。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
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 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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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费管理。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处代办。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必须按规定于每年 1 月和 7 月以适当方式公开一次党费收支情况。党委组织部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政策性问题,以及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汇总后,经党委研究或请示上级党组织,尽快作出答复。
中共XX学院委员会201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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