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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章程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 【公布日期】2006.01.09 • 【文 号】政联[2006]1号 • 【施行日期】2006.01.09 • 【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2006年1月9日 政联〔2006〕1号)
第一条 为促进文职人员招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聘委员会),是指承办文职人员招聘工作有关业务的组织。
第三条 招聘委员会主要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和个别专家参加。
聘用单位上级机关统一组织招聘工作时,可以组成有所属聘用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招聘委员会。
第四条 招聘委员会成员名额根据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确定。文职人员编制员额在100名以内的为5至7名,超过100名的为7至9名。
聘用单位上级机关统一组织招聘工作时,招聘委员会成员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第五条 招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委员1至2名。
主任委员一般由政治机关领导担任。
第六条 招聘委员会由聘用单位党委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招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招聘工作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组织应聘人员条件审查;
(四)组织应聘人员考试、考查、答辩、评审; (五)组织应聘人员政审和体检;
(六)与应聘人员协商约定聘用合同内容; (七)公布招聘结果;
(八)负责招聘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招聘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准确掌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依法办事。
第九条 招聘委员会成员在招聘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取消其招聘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军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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