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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项目验收工作及2012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
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同安、翔安区政府: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拟于近期开展2010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下称“区域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同时启动2012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区域资金项目验收 (一)验收时间及程序
1.2011年11月11日之前,区经贸局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专项审计,并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2.2011年11月18日之前,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3.2011年11月25日之前,区经贸局组织项目单位提交完整项目验收申报材料。
4.2011年11月30日之前,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审会,完成项目验收。
(二)验收内容
1.审查项目申请书中所列各项指标是否完成;新增设备是否与项目有关,是否到位并正常运行。
2.审查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经济指标是否实现;是否给企业带来较好的出口效益,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形成新的出口增长点,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
3.审查项目执行中政府扶持资金的落实、使用是否得当,相关会计凭证、财务帐目是否完整、准确,财务决算报表是否规范。
(三)申请验收项目提供的审核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2.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如: 海关出口证明、项目成果证明、完税证明、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专利证书等)。
(四)验收形式
采取会议验收形式,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小组,指定验收组长1名,听取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质疑、讨论和评价,并形成专家鉴定意见。
二、2012年度区域资金项目申报
请两区根据《厦门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操作指南》(附件2)要求,积极筛选推荐2012年度区域资金项目,并请于2012年3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报送市商务局规财处。
项目验收及申报联系人:黄慧菁 电话:5302626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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