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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 【公布日期】2009.03.05
• 【文 号】国管房改[2009]80号 • 【施行日期】2009.01.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2009〕80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际,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调整为财政预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
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
三、在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同时执行以上政策。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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