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智库:环境种族主义——法院判决的社会学解读

2023-04-21 11:23:2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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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智库:环境种族主义——法院判决的社会学解读

一般情况,环境种族主义指在环境议题上所发生的种族歧视。我们很难不直觉地认为,环境种族主义相关判例的争执,必然也集中在法哲学或道德的论辩上。但当我们仔细检视三大经典判例(德州Bean案、乔治亚州Bibb案与“拯救环境住民协会”案)后,就会发现法庭上的攻防,其实早已“科学化”了。



也就是说,两造辩论的标的既不是哲学也不是道德,而是如何科学地证明歧视的动机与影响,以及怎样才能准确地测量歧视等这些议题上。国立空中大学黄之栋与台湾中央研究院的黄瑞祺对环境种族主义概念的科学化进行了阐述,并将其发表在汉斯出版社《社会科学前沿》学术期刊上。以下节选自是文章的结论部分:



社会学的视角引进法律的分析里,显然上述三大判决都具体而微地体现出了人们心照不宣的“正义逻辑”。换言之,两造与法院其实对正义有相当的共识,且都是在这个共识下展开攻防的。透过法庭争论的微观分析,纵使庭上各方都未言明自己所谓的正义或种族主义所指为何,但从他们的法庭论辩里看出,他们彼此都相信所谓的正义,就是某种分配的正义,且这种分配正义是可以、且必须靠科学证成的。当然,垃圾场的分布状况并非肉眼得以察觉,正因为如此,科学才在环境正义的法庭论战中取得了发言权。反过来说,正义也在科学的介入下,成为现实。



透过科学,正义不再虚无飘渺,而是被幻化成一种具体的存在。因为争执双方通过数字(正义的指数)、地图(GIS地理信息系统)图表(黑人、白人的比例)等等工具“具象化”了正义。这个具象化的过程,使得环境正义与环境正义科学研究被画上等号。久而久之,特别是在环境正义的研究制度化后,研究者甚至是法院都会不自觉地开始把环境正义的研究当成环境正义本身,好似环境()正义是某种客观且具象化的存在,而不再属于规范意义的范畴。



科学引入正义的判断里,看似是再正面也不过的事了。毕竟,没有人希望法院的判决,是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或一些语焉不详的词藻堆砌(如:等则等之、不等则不等之等)。不过,科学化后的环境正义理解,对判决良莠,不见得是全然正面的。固然从好的那面来看,科学的计量给了法院一些参酌的标准,而科学本身也赋与了判决相当的威信。倘若我们能依此发展出一套环境正义的“量表”,那正义更就成了简单的公式套用:只要得出的数字大于某个值,我们就可以说不正义存在;反之,若数值小于该参考值,则该案件尚不足以构成不正义,因此落在了正义的那一方。



用上述的方式来判定正义与否固然简单,但当中却存在着一个问题:一旦正义科学化了,这也意味着我们把判断的权力,让度给了公式的设定者与数据的汇整人。问题是,如同这三大经典判例所示,怎么搜集资料如何测量本身,基本上就决定了环境正不正义的存在与否。更不用说,法院在决定要采信何种测量结果作为判决依据时,它的这项决定其实也是一种价值判断,只不过这个价值判断被裹上了科学的外衣。有了科学的加持,法院可能选择不再公开心证,更可能把原本的法律事实,当成是“(科学)事实”来看待。这么一来,法院就会如Bibb案一般,过度强调人口普查区的重要,却不认为自己需要公开心证,解释自己为何在本案中选择人口普查区来分析。总之,科学也可能会局限我们对正义的探索,让问题掩盖在强求客观的意识形态里。



当然,如何在法律争执中看见科学,怎么在科学中读出社会,并最终在社会中实现正义,这些都是社会学者或广义的社会科学家们所擅长,又可贡献其中的。总之,法学研究并不专属于法学者,开阔法律中的社会()学视野,相信是当代法律研究必须跨出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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