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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自治区
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20.06.28
• 【字 号】内人社办发〔2020〕109号 • 【施行日期】2020.06.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 正文
关于认定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
各有关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15〕52号)。2020年初,我厅对原76个自治区级基地和4个新申请单位进行了评估。通过对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组织机构设置和日常工作情况等相关业务的审核,内蒙古科技大学等70个单位符合要求,同意其设立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和范围。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担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通过举办研修班、进修、考察、远程教育、学术会议、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专业科目培训,不得擅自扩大培训范围,确需扩大培训范
围的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二、制度建设。应不断健全完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继续教育需求调研和效果评估等各项基地管理制度。
三、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方法,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提高在线培训和远程教育能力。
四、审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各基地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协助培训学员做好继续教育审验工作。
五、评估有效期。本次评估认定结果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要按照所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对各基地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基地提出整改意见或取消其施教资格。
附件: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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