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国家新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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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国家新法定假日

国务院公布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11日起施行法定假日增至11天;五一减为1天,清明端午中秋各1天,春节3天从除夕计假年假最长15天,不冲抵探亲假;年假应休未休,单位应付300的工资。

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于昨日对外公布,20081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法定假日增至11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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