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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件处理情况说明
我所2021年元月份以来共受理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件共XXX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调解处理XXX起。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是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由转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相关投诉件。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依据本办法第3条的规定:“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投诉明显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受理条件,我部门应不予受理。
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是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8修正),第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 见》(国办发(2018) 80号),第五部分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
三、《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
四、《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建立民办培训机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民办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培训对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五、《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以上法律、法规条款已经明文规定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投诉处理及建议:
1、教育培训机构退费投诉的问题如果依据《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建立民办培训机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民办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培训对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立民办培训机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就可以有效的缓解消费者退费难的问题,如果主管部门认定培训机构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先行退费再做处理。
2、由于此类投诉属于强制硬派,你必须受理并处理,我所只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
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我所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6、17、18、19、20、21、22条的规定开展调解工作。
3、关于穷尽办法处理的问题,我所都是依法依规在法律法规赋予我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处理相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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