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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及其政治思想
这学期学习过西方思想史这门课后,对于西方的思想家及其思想有了新的认识,也激起了自己很大的兴趣,想更加了解。在西方众多的思想家中,我最喜欢的就是德国的思想家、哲学家——康德。
康德,德国哲学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启蒙运动时期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政治上,康德是一名自由主义者,他支持法国大革命以及共和政体,1795年出版的《论永久和平》应该是康德为人类贡献的最后一部有深远影响的著作,书中提出了世界公民、世界联邦、不干涉内政的主权国家原则等至今仍有现实意义的构想。
康德政治思想就是德国资产阶级特点的直接体现,他一方面反对封建专制、诸侯割据、民族分裂,批评专制政体,向往和要求自由、平等、独立;另一方面,又不敢明确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用一种含蓄、晦涩、抽象语言和方法论证了对现实社会的不满和对人类美好未来的追求,认为唯一理想的“共和国”在现实的世界中是无法实现的,它只能存在于“此岸世界”是今世达不到的,来世继续谴求,因而把革命仅仅停留在思想上。“现实存在的不是理想的,理想的又是不可实现的”是康德革命与保守两重的政治思想集中概括,同时也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我们可以从康德关于法国革命的观点、国家政权的论述及对政体的看法的字里行间中深深地体会到。 康德曾经是法国革命的热忱关怀者,当德国许多人背离时,康德还信守启蒙观念不渝,因此被称为“最后一个雅各宾派”。但实际上康德并不是激进的暴力革命的雅各宾派,而不过是在落后德国状况中要求变革的改良派。这可以从康德对法国革命矛盾的态度中看出。一方面他对法国革命所要追求的目标非常同情,对法国革命热忱关怀,因为这是与他自己的道德与政治信念一致的;另一方面,他又明确地排除了任何反抗的权利。康德反对任何以暴力的、非宪政的方式进行的政治变革。尽管他同情革命者的目标,但他却不赞成革命者的手段。不得不在目标和手段之间作出区别,这就陷入矛盾之中。康德在对法国革命深切同情热忱关怀的同时,又对它进行道义上的谴责,认为法国人民推翻君主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
康德把法国革命看成发生在当代的这样一桩事件,它戏剧性地证明了人性中的道德秉赋,证明人类确实是在朝着改善前进。“它仅只是指观察者的思想方式……表明人类全体有着某种共同的特性,它证明人有道德性,或者至少在其形成中。这使我们不仅可以希望人类的改善,而且就它的影响在目前已经足够强大,它本身就是一种形式的改善。”康德所强调的,并不是法国革命本身证明了人类会朝着改善不断前进,而是这一革命在旁观者(康德本人就是这样的旁观者)心中所引起的反思表明这一点。康德赞同的不是叛乱或革命本身,而是一个民族不受其他外部力量的干涉,给自己创建一部他认为是合适的公民宪法,赞同法国人民正在寻求创立的那种宪法,因为那是一部共和的宪法,唯有在这种宪法体制下,才能防止侵略战争,争取和平,这是革命的先进的政治思想的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具有一部君主制宪法的民族,因此,就可以自命有权去改变宪法,哪怕仅只是在自己的心里秘密地怀有这种愿望”。
在康德眼里不应当用暴力革命的方式创建共和体制,而应当用和平的演进方式逐步建立这一体制,既然暴力革命不可取,那么政治变革的途径就只剩下自上而下的改革这一种了。康德认为,政治变革不能急躁莽撞必须在环境力量的作用下逐步进行,他认为在君主国中,通向共和体制的唯一合法的道路是通过君主本人渐进的改革。因此,可以说,在政治观上,康德先是个保守主义者,其次才是改革者,康德的保守的一面是占主流的。 康德把国家定义为:“许多人在法律统治之下的联合体。”任何现实的国家,只是就它的法律来源于权利的先天原则而言,才是与国家的理念相符合的。现实的国家可能完全没有达
到国家理念所设定的标准,但无论如何,国家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而个人要接受现实。· 康德强调个人要接受现实,只有对法的忠诚才能自由,也表现了他对现存的法律、秩序、制度和君主的服从。康德指出:“一切反抗最高立法权……一切诉诸暴力的反叛,在共和政体中是最大和最须惩罚的罪行,因为它破坏了它的基础,这种禁止是绝对的。”“人们在任何情况下抗拒国家最高立法权力都不是合法的。因为惟有服从普遍的立法意志。才能有一个法律的和有秩序的状态,因此就不存在暴动的权利,更不存在叛乱权……”康德认为即使君主破坏了法律,滥行了专制,臣民仍无反抗的权利。“人民有义务去忍受最高权力的任意滥用,即使觉得这种滥用是不能忍受的。
在康德看来,对封建德国只能服从,不能反抗,那种通过暴力革命建立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在法国是合适的,在德国则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彼岸世界”。可见,康德的政治观实际上把革命的愿望仅仅停留在思想上,认为唯一可行的办法是个人通过道德修养达到自我完善,而不是采取革命行动。 康德认为,作为理性观念(法的观念)的“目的国”应建立在三项先验理性的原则的基础之上:“1 宪法规定的自由,这里指每一个公民除了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必服从任何其他法律;2 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民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3 政治上的独立(自由),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力。”也就是说,国家建立在自由、平等、独立的原则之上,每个社会成员作为国家公民都是自由、平等、独立的,这也是每个公民承担国家政治义务的根本依据。康德的这些思想明显具有进步性,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对自由、平等、独立的向往和要求,以及对封建专制、诸侯割据、民族分裂的不满,它的基本精神是以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学说,尤其以卢梭的“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为依据的,表现出了康德整个思想中反封建启蒙主义的方面。
康德认为,所谓“自由”只是思想、言论和投票选举的自由,而不是行动、反抗和暴力革命的自由,思想的自由而不是行动的自由,实际上就是指公民服从的自由。所谓“平等”只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不是经济上的平等,他曾表示过:“这个一般的平等,是同人们私有财产数量等级上极大的不平等共存的。”所谓“独立”,康德认为并非所有公民都是独立的,他把公民区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后者主要包括妇女、雇工、学徒、仆人、家庭教师和农奴等等,由于他们经济上没有独立性,需要依赖他人而生存,因而就不能享有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只属于那些拥有财产、不依赖他人的“积极公民”。
关于国家政体形式,康德认为传统国家具有三种形式,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形式都可能变为专制制度。在此,康德着重研究了国家的治理方法。他受到孟德斯鸠分权论的影响,认为国家主权应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行政权应掌握在依法办事,并服从立法权的国家权力的执行者手中;司法权由官吏行使。他认为,三权的关系既是从属的,又是协调的,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专制。 康德在批评了专制政体、倡导三分主权的基础上提出了其理想政体模式。他认为只有“共和国”才符合自由的要求,才是“公共意志”的真正体现,因而是最为理想的国家形式。康德主张代议制的共和政体,但他认为共和制也可与君主制共存,只要开明君主实现共和体制,体现“公共意志”,将立法与行政分开就很好;一个国家很可以对自己以共和体制进行治理,尽管它在当前仍是君主的统治方式。他甚至提出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人数越少,他们的代表性就越大,国家体制也就越接近其共和主义的可能性。”在贵族制及民主制政府中有一些人拥有执行权,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利益会有很多机会是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产生偏差,如果只有一人当权,就会阻止私人利益影响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君主制比贵族制更容易接近那个唯一完善的合法体制,即“共和”体制。而民主在康德看来却一定是专制暴政,并不能保证符合真正的“公共意志”。他同时又指出,这一唯一理想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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