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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构论的三个思想渊源(一)
摘要:社会建构论是一种被寄予厚望的哲学方式。作为新思潮,它有必要到历史中汲取思想资源。我们认为社会建构论的思想不仅有知识社会学和历史主义等经常被提到的近缘,还可追溯到康德和黑格尔以及皮尔士的哲学。这种追本溯源不但有助于我们从社会建构论的历史去理解它的逻辑,而且也为它提供了辩护。 关键词:社会建构论;建构;溯因推理
Abstract:Socialconstructivismistakentobeapromisingphilosophicalway.Asanewtrendofthought,itcallsforustoseekintellectualresourcesfromhistory.WecontendthattheideaofsocialconstructivismhasremoterelationtothephilosophyofKant,HegelandPierce,puttingasidesuchclosersourcesassociologyofknowledgeandhistoricismwhichhavebeenmentionedateveryturn.Suchtracingnotonlylendsitselftothebetterunderstandingofthelogicofsocialconstructivismthroughitshistory,butalsomakeswithanargumentforit.
Keywords:socialconstructivism;construction;abduction“社会建构”一词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S&ST(ScienceandTechnologyStudies)中流行开来的。S&ST最初从彼得.伯杰(P.Berger)和托马斯.吕克曼(T.Luckmann)的一篇有关知识社会学的论文引入该词:“知识社会学热衷于对实在的社会建构进行分析。”1]不过,伯杰和勒克曼感兴趣的实在是诸如制度与结构等因人的行动和态度而存在的社会实在,诸如礼貌的行为规则以及钱等等。但热衷于科学技术论的学者并不满足于此,他们像诺曼底登陆后的联军一样迅速地把社会建构论推向各个领域,事实、知识、理论、现象、科学、技术甚至社会本身都被宣称是建构起来的。社会建构论也因此成为总括众多不同流派的科学技术论的一个方便的标签,并同时成为聚集在实在论旗帜下的科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猛烈攻击的对象。 尽管如此,在很多人的眼里社会建构论是一种被寄予厚望的全新的哲学方式,甚至被说成是“阻止后现代主义潮流的理念”。正如任何新的哲学思想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烙印一样,社会建构论也有它自己的思想渊源。社会建构论者在忙于“建构”的同时,对这段历史做出一些回顾也是大有裨益的。这不仅是一种传统,它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社会建构论的理解,而且这种回顾本身就是理论的一个应用——“建构”出一个新理论的“史前时期”。 社会建构论的基本观点是,某些领域的知识是我们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的产物,或者说是我们建构起来的。这种思想在经典社会学和哲学中有多种来源。安德烈.库克拉(A.Kukla)指出社会建构论汇合了知识社会学和科学社会学这两股社会学的历史潮流。2]前一种以马克思、曼海姆(K.Mannheim)和涂尔干(E.Durkheim)三人为代表,强调社会因素在形成个人信念中的主导作用。后者为默顿及其追随者所提倡,他们研究了科学制度是怎样组织起来的,并试图说明科学活动的社会作用。
事实上,除了社会学,社会建构论的“史前时期”可以追溯到更悠久的哲学思想。通过后期维特根斯坦和库恩等经常被提到的近缘,我们可以在康德、黑格尔和皮尔士那里看到建构论的种种影子。在我们看来,当今的社会建构论可以从这三位先驱那里获得认识论的、本体论和方法论的资源。 认识论的渊源
有人说社会建构论的基础是康德哲学。3]康德认为知识是人类理智的产物。自在之物维度以某种不为我们所知的方式激动感官,为知识提供了内容,但是内容组织的方式是由人类理智加诸其上的概念决定的。这些概念既不是人类随意选择的,也不是神经科学上的因素决定的,而且它们对特定的个人或共同体来说并不是独特的;作为理智所预设的条件,它们是人类普遍持有的观念。自在之物与我们的概念共同作用产生了现象的维度,这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经验到的世界。正常人的理智运用这些普遍的概念把被经验的物体建构为我们所知的“自然”。所以,我们所知的实体至少部分地产生于人的概念。如果人类不存在,进而所有的概念不存
在,那么经验的物体就将成为莫明其妙的自在之物。
康德在阐述“哥白尼革命”时,要求我们把自己先天地设想出来的东西归于事物,并通过这个东西必然地推导出事物的特性。康德认为,诸如数学这样的纯粹知识决不是通过概念得出来的,而永远只是通过构造概念得出来的。而构造一个概念,意思就是先天地提供出与概念相对应的直观。在康德看来,我们正是通过构造出的概念,先天地把法则加诸现象和作为现象全体的自然之上,从而为自然界立法。认知主体所具有的先于、独立于外在对象的直观能力既使得认识成为可能,也使得建构成为可能。这是康德在考察了认识论的维度后得出的,同样也适用于库恩与社会建构论的结论。
现在我们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库恩晚年把自己的理论定位为“后达尔文主义的康德主义”。因为在库恩那里,常规的科学活动同样也是通过认知主体或科学共同体的构造来实现的。然而,与康德不同,在库恩看来,作为经验之前提条件的范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如达尔文所描述的那样处于缓慢的进化之中。 尽管库恩曾强烈地抵制社会建构论,但实际上从库恩到爱丁堡学派的“强纲领”其实只有半步之遥,轻轻一跨便过去了。真正的“祸根”在康德,只要经验可靠性的依据与外部实在无关,而只相关于主体的内部条件,那么至于这种条件是先天地规定的,历时地给定的,还是主体间后天地商定的,就只是程度与路径上的差别了。
社会建构论抛弃了康德式的“普遍性规定”,宣称不同的个体或共同体拥有不同的概念。这与建构论者抛弃了规范/建构,采纳了描述/建构的进路有关。科学技术史的研究表明,知识在稳定之前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这说明放弃普遍性虽然可惜,却合乎实际情况。这样一来,我们所知道的自然到底是什么样子便是相对于特定概念的,进而可推出是相对于持有这些特定概念的个人或共同体的。所以,如果部分地构成“自然”的概念因个人或共同体的不同而不同,那么“自然”本身将会因个人或共同体的不同而不同。这容许了“自然”的存在以及关于自然的知识在个人或共同体之间不可通约。抛弃“普遍性规定”还使得建构论者不必像康德那样一定要在经验之外寻找建构能力的来源。对于社会建构论者,这个来源不言而喻就是社会。社会既是科学技术充满偶然性的起因,也是使它具有主体间性意义上的客观性的保证,因为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中我们才能达成共识。社会建构论,又称新康德主义建构论,与康德主义都是观念论,它主张表象直接形成事物。4]康德强调理智先于自然,只不过社会建构论所指的理智是社会版本的,确切地说就是用社会主体取代了理智主体。根据这种观点,当科学家就某个主张达成共识时,他们就在字面上使之为真,世界也就随着这种共识而产生。
库恩曾把这种爱丁堡式的建构论斥之为“疯狂”的纲领。的确,从康德哲学出发很容易走向建构论,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康德哲学本身就是一种建构论。康德对经验论与唯理论的折衷本身就留下了分裂的可能,在容许“人为自然界立法”的同时,他也肯定超越建构的“物自体”,从而把只能相对地为之辩护的信仰同只有一个独立实体的反建构论结合起来。迈克尔.德维特(M.Devitt)把这种观点称之为“羞羞答答的实在论”(fig-leafrealism)。5]本体论的渊源 社会建构论还多少打上了黑格尔哲学的烙印。与康德不同,在黑格尔看来,现象与自在之物之间非历史性的二元对立是理智进步的障碍。黑格尔用改造了的康德二元论来解决知识问题,他声称“真正的辩护是一个内在于知识的过程。一个主张通过将它与它根据自身原则判定的自我展现的东西进行比较而得到评价。”6]但思想进步的过程还不能仅仅用这个公式来解释;它涉及到“辩证法”的作用。辩证法能够以类似科学的方式包容否定、肯定和否定之否定的观念,却不局限在作为整体的人类历史(整合了自然的实在,知识和道德)领域内。知识之所以有矛盾是因为客体和主体之间的不和谐,矛盾又将不可避免地将客体和主体拉近,逐渐形成不完美的和谐。主体一旦认识到客体正是它自己所“建构”的产物时,就达到了某种和谐——客体和主体融合成一元的绝对精神。
史蒂文.沃格尔(S.Vogel)认为,黑格尔的思想包含了这样一种建构论的观点:积极的社会
主体建构了客体的生活(包括“自然”);真理是由社会主体对这个事实的反思性的实践所构成的。7]也就是说,真理产生于实践中这样一种认识:“自然”完全是我们的创造;更进一步,自然作为一个独立客体是绝对精神的具体化。在黑格尔看来,认识是思想的一种形式,是主体和客体统一的事实。主客体在差别中的同一就是绝对理念,绝对理念通过把自己的对立面即客观性吸收到自身的主观性之中,从而消除一切矛盾,这一运动过程既是辩证法,同时也是客观知识和真理。黑格尔的立场与社会建构论不谋而合:只是因为我在历史中创造和理解了我所生活的世界,我才有可能认识绝对。
黑格尔对主体的理解基于本体论与认识论之间的内在一致性,抛弃了那种僵死的自在之物,用他自己的话说,“实体就是主体。”主体作为能动的实体在马克思、法兰克福学派和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和康德一样,黑格尔哲学中也隐含着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是概念产生的机制。当我们放弃“普遍”和“绝对”等字眼而着眼于社会历史条件时,我们就不难理解:个人用来建构事物(例如自然)的概念受他所生活的共同体和社会决定,或者至少受到它们的重大影响。在后库恩主义者看来,概念产生的机制是:“‘方法’基本上被表述为‘权力的关系’,因此表明了因果性;而‘手段’被表述为‘商谈’,因此表明了基于语言的概念的特性。这两种情形(方法和手段)中,重要的是它们本质上是公共的,因而通过定义它们便具有了个体间的或社会的联系。正是这些社会联系确定了个人或群体使用概念的条件,进而确定了特定个体或群体知道存在的实体。”8]
值得注意的是,对黑格尔的关注同时也为社会建构论的演进与转型提供了理论根据。从主-客体统一的逻辑中可以引伸出,科学活动本质上不是一项知性的事业,而是一种物质性的实践。作为科学、技术与社会一体化的现代科学在重塑自然的过程中同时也重塑着社会。请注意,在这里,“社会”与“自然”一样既不具有本体论的地位,更达不到绝对理念的高度,正因为如此,把一切要素都归结为“社会”的还原论思路就成问题了。在1987年,布鲁诺.拉图尔(B.Latour)、史蒂夫.沃尔伽(S.Woolgar)(巴黎学派)就主张放弃社会建构论中的“社会”概念,约瑟夫.劳斯(J.Rouse)认为这意味着社会建构论的一种蜕变。在安德鲁.皮克林(A.Pickering)1992年编纂的大型文集《作为实践与文化的科学》中,这种趋势变得更明显了,编者之所以用“实践”与“文化”来取代“社会”概念,也许正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主-客体的内在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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