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市级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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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市级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3.02.27 2013.02.27

财务制度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市级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市级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227

随州市市级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规范市级临时机构财务管理,确保国家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临时机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执行某一特定工作任务或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机构。具体包括各类领导小组、协调小组、组委会、指挥部等。

第三条 临时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 临时机构财务活动在该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活动坚持临时机构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即机构负责人负责具体审批事项,对本机构的财务活动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临时机构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持有会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当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记账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监督制度


第六条 临时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账目,统一核算管理财务收支活动。开设银行账户必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临时机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严禁私设“小金库”,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八条 临时机构支出应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各项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和预决算制度工程结束后,必须报经审计机关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经费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从严控制接待费、办公费、车修费等支出。

第九条 临时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使用责任。购置资产应按必需、节约、有效的原则,实行政府采购,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严格登记管理。定期进行清理盘点,发现盈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重大资产添置、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临时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临时机构划转撤并之前,应全面清查资产和债权债务,编制财务移交清单,并将财务报送审计。未经审计,临时机构及其财务人员不能解散,不得办理移交。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机构财务的管理监督,加强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切实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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