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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地方猪肉储备有关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明电[2010]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08 【实施日期】2010.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地方猪肉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完善我省猪肉储备体系,落实地方猪肉储备规模,加强市场调控,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猪肉储备是我省储备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控市场、引导生产与消费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市场供应的客观需要,是关注民生、保障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具体体现。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2007年确定了市级为主、省级为辅的猪肉储备制度。从目前情况看,全省仅完成猪肉储备任务的42.7%,部分市尚未落实储备制度。各市要增强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 1 / 2
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强化措施,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不折不扣将
猪肉储备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按照满足当地城镇人口每人每天2两肉、7天消费需求的标准建立地方猪肉储备制度。省政府按各市城镇人口数量对国家下达的3万吨储备任务进行了分解,各市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在2010年1月31日前达到储备规模要求。各市要增强责任意识,财政部门要落实储备资金,商务部门要做好猪肉收储和日常监管工作,确保猪肉储备数量足、质量好、制度全,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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