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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征收城市容
纳费财务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1996.08.28
• 【字 号】京公户字[1996]848号 • 【施行日期】1996.08.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
征收城市容纳费财务管理办法
(京公户字(1996)848号 京财综(1996)
1404号 1996年8月28日)
根据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北京市城市容纳费减征免征试行办法》、《实施〈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补充规定》,现对北京市城市容纳费征收及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凡向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迁入的本市常住人口,都必须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容纳费。
二、城市容纳费的征收标准及减免范围按《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北京市城市容纳费减征免征试行办法》、《实施〈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政策执行。
三、市公安局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收缴的城市容纳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局(节、假日顺延),在市人民银行国库处开立的0206—2帐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
四、征收城市容纳费,一律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专用收据》。
五、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公安局统一编制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按下列依据核定预算:
1、国家统一执行的定员定额标准。 2、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3、本年收、支变化情况。
六、对经市财政局审核拨付的经费,市公安局具体用于下列范围的开支: 1、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所需补充的办公经费。 2、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所需补充的设备购置费。
3、其它费用支出:指开展上述业务工作必须的其他补充开支。
七、市公安局负责向市财政局编报收费收入与经费支出预决算,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收入及时上缴和支出用于规定用途。
八、北京市城市容纳费的征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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