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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涉税服务业务
普通章节。
预计3分左右,以“选择题”为主。
涉税鉴证的特点: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者人员使用。准法定。因外部需求触发。需要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纳税申报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审批类(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涉税鉴证的原则(合法,目的,独立,胜任,责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的具体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鉴证人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鉴证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被鉴证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声明对其所提供的与鉴证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所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的途径:委托人配合提供。被鉴证人协助提供。鉴证人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记录及其他方法取得。 不得作为鉴证依据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鉴证人对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鉴证事项有关的事实:交易处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3个目标。 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或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由两个以上具有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报告中予以注明,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鉴证人应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和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和被鉴证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但三种情形除外(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查阅;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
实施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鉴证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做出适当说明。
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结论,应当及时报告鉴证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鉴证结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及其适用的条件。 鉴证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及其适用的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复核、监控、控制程序等手段对业务报告进行质量风险控制,应重点关注的五个事项。
非涉税鉴证服务4个特点:服务结果一般限于委托人使用。服务范围和项目宽泛,服务方式灵活。因委托人自身需求触发。不一定出具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的种类:税务咨询类(最常见)。申报准备类。涉税代理类。 非涉税鉴证服务遵循的原则:合法。合理。胜任。责任。
签订业务约定书的要点:书面形式,保密,履行和变更。政府采购,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涉税业务约定书。
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
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以恰当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过,但是委托方仍然坚持或不予改正错误的信息和数据。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税事宜与经济事实、纳税事实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进行涉税业务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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