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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办法
河海校科教〔2011) 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河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等,结合 我校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考试纪律
第三条 研究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课,不旷课,认真 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各项作业和任务,经任课教师认可,方能获得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未 注册、未选课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四条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研究生证、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在指定座位就座, 并将证件置于课桌上方备查,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以内不得离开 考场。
第五条 闭卷考试考生只能带考试必备的书写、修改、绘图与计算工具,不得携带任何 书籍和纸张;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任何类型的考试考生都不得 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等物,已带入的应关闭并放在指定位置。
第六条 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监考教师。
第七条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及答题纸。
第八条考场内应保持安静和环境卫生,不得抽烟和随地乱扔纸屑,不得随意离开座位。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无论是闭卷还是开卷考试,考生均不准互借任 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 学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第十条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 内或考场周围交谈或逗留。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否则按缺考处 理。
第三章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关闭通讯工具的;
3、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 拒绝出示研究生证或身份证的;
5、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7、 在考场内或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8、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以及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 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 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 阅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 参与集体作弊的;
9、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1、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参加考试的; 2、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3、 作弊后认错态度不好,对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4、 组织集体作弊的;
5、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故意扰乱考试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 6、 第二次受处分的。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在 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并告知考生(考场记录应由两名及以上监考员或考场巡视员同时签字确 认),考生用于作弊的资料和工具一般在学校处理意见下达前应暂扣。若属贵重物品,可在 考生对违纪或作弊行为签字认可后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场记录、考生试卷和作弊资料与工具 一并送至考点办公室。
第十七条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考生所在的学院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报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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