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办发[200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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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6.02.13 2006.02.13 渝办发[2006]31

统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设立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办发[2006]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设立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的通知》(国统字〔2005142号)要求,撤销重庆市农社会经济调查队、重庆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重庆市企业调查队,设立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的职责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的性质和级别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为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参照公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为正局级机构。 二、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主要职责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是政府统计机构,除承接三支调查队原有的全部职能外,增加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重要统计信息调查任务。主要包括:

(一)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独立向国家统计局上报调查结果,并对上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常规性统计调查。主要包括:农村、城镇住户调查,农业生产调查,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住宿和餐饮业调查,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出厂


价格和房地产价格以及原燃材料、能源、动力等中间产品的购买者价格调查城乡居民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价格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调查和企业景气监测等。

(三)组织实施统计快速反应调查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五)组织指导地方调查队的业务工作

(六)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管理下辖区县(自治县、市)地方调查队。 (七)依法查处有关统计违法行为。 (八)完成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与地方统计局的关系

地方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家统计调查体系。地方统计局对本地区统计工作负总责。工作方式上地方统计局以全面报表为主,调查队以抽样调查为主。

为加强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与地方统计局的工作沟通和协调,在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与同级统计局之间设立统计联系协调委员会。统计联系协调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地方统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同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队长担任。 四、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系统的机构设置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下辖16个区县(自治县、市)调查队,由原区县(自治县、市)农村社会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合并而成。区县(自治县、市)调查队的机构级别与当地统计局平级。 五、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统计调查效率,维护统计调查的权威性、独立性,提高国家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配合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系统的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00六年二月十三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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