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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才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内部财务稽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经、行政、采购、保管等人员行为,建立健全内部财经稽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实现我校财经稽核常态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规,结果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财经稽核工作的目的是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及内部各单位强化经济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提供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改革和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设置稽核岗位
第三条 学校设置稽核专职岗位,称其为稽核专员,稽核专员享受副科级待遇。稽核专员在校长的指导和主管领导的组织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稽查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对学校及所属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并对校长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 稽核专员由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负责财务稽查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稽核人员要恪守会计职业道德,严守财经纪律,做到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条 稽核人员要不断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财经法规、会计理论和专业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 稽核岗位的权限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稽核专员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组织人员对学校财务经济活动事项进行稽核。
第八条 审查原始凭证票据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备,各项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
第九条 稽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预算收支和不完备、不真实的凭证,有权拒绝收支并下达整改措施,依法依规提出警告。
第十条 审核总帐与分类帐的数字是否衔接,现金和银行日记帐是否日清月结,有无超库存限额现象,银行支票、收据、发票领用签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
做到帐实、帐证、帐帐相符。
第十一条 稽核学校租出房屋租金、水电费的收取与上缴。 第十二条 稽核各部门的经济活动行为。
第十三条 稽核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和经济合同履约状况。
第十四条 搜集各类物资设备价格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对各类教学设备、实习原材料的购买、验收、库存、领用、回收稽核。
第十五条 对结算中心的业务往来和各单位、各部门图书购存业务实施专项稽核。
第十六条 编织审计、稽核年度工作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校长签发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编写对审计、稽核对象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部门预算运行中的各单位、各部门实施季中、季末审计。
第四章 稽核组织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稽核计划和领导指示,稽核专员提出专项稽核方案,经领导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稽核专员对稽核对象下发稽核通知,特殊情况下也可不下通知直接进入稽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稽核任务,稽核专员可申请纪检、财务室、教务处等部门共同参与稽核工作。专项稽核结束,由稽核专员组织编写专项报告,需要向职代会报告的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稽核工作要以防范、教育与稽核、审查相结合,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经济运行环节,如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整改和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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