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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各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保证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2008年重新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司法局2011年制定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审计对象
2011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均需参加2012年度审计工作,以《北京市司法局批文》印发时间为准。
二、审计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4月20日。 三、审计内容
1.业务收入、支出情况; 2.利润分配情况;
3.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情况;
4.营业税及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5.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状况; 6.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7.执业风险金提留情况; 8.盈余公基金提留情况; 9.往来款项情况;
10.各种票证、帐簿规范情况; 11.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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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财务人员岗位资格情况; 1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需向审计机构提供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前后)、验资报告(变更前后);
2.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核通过的全套财务报表; 3.2011年度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会计凭证; 4.2011年度使用的全部发票存根;
5.2011年度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全部聘用劳动合同文件; 7.所属律师事务所资产的产权证书。 五、审计费用
根据2011年律师事务所收入情况,参照下列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收费:
1、收入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00元; 2、收入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1000元; 3、收入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2000元; 4、收入在200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3000元; 5、收入在4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元; 6、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10000元。 六、审计机构
为了统一审计工作的内容及标准,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加强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总管理,市司法局挑选了二十八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其中一家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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