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休息休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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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休息休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休息 ........................................................................... 2 第一节 日休息 .................................................................. 2 第二节 周休息日............................................................... 3 第三节 法定节假日休息 .................................................... 3 第三章 休假 ........................................................................... 4 第一节 年休假 .................................................................... 4 第二节 探亲假 .................................................................. 5 第三节 婚假 ...................................................................... 7 第四节 丧假 ...................................................................... 7 第五节 产假和哺乳假 ....................................................... 7 第六节 病假 ...................................................................... 8 第七节 工伤假 .................................................................. 9 第八节 事假 .................................................................... 10 第九节 公假 .................................................................... 10 第四章 加班加点 ................................................................... 10 第五章 附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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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员工休息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建设银行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单位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二章 休息

第一节 日休息

第四条 日休息是指员工在工作日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第五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以月为周期综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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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七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其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节 周休息日

第八条 周休息日是指两个相邻的工作周之间的连续休息时间。

第九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第十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星期六、星期日工作的,属于正常工作

第三节 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十二条 定节假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的日期,全部或部分员工放假休息。

第十三条 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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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放假1天,一月一日; 春节,放假3天,除夕至正月初二 劳动节,放假1天,五月一日; 国庆节,放假3天,十月一日至三日;

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 第十四条 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三月八日。

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五月四日。 第十五条 于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从其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

第三章 休假

第一节 年休假

第十六条 工在建设银行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 第十七条 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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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关规定应当强制休假的员工,应安排其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时间相应冲抵当年年休假时间。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事假累计20天以上;

累计工作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 累计工作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 累计工作20年,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

脱产学习期间已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第二十条 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出现第十九条第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二十二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节 探亲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去外地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境外探亲,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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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员工探亲假期:

员工工作满一年,经配偶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每年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20天的假期。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难以安排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享受两年一次、假期为45天的探亲假。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享受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的探亲假。

地方政府对探亲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员工请探亲假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不可分段安排,并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

员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员工当年不再享受; 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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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以享受婚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结婚(包括初婚与再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初婚男员工年满25周岁,初婚女员工年满23周岁)可获得延长婚假的待遇,具体延长天数从其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不可分段安排,原则上须在结婚一年内休完。



第四节 丧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逝,可以享受丧假。 第三十条 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逝,给予丧假3天。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又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第五节 产假和哺乳假

第三十一条 女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产假;在分娩后,需要给婴儿哺乳的,可以享受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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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

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延长或者奖励的产假从其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

流产享受假期按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 产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十三条 女员工怀孕,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包括往返路程)。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超过规定时间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女员工生育,地方政府对其配偶休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 病假



第三十六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单位认可的医院证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以享受病假。其中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时限(医疗期)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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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月。

员工如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单位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超过医疗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休时间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七节 工伤假

第三十八条 员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或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假。 第三十九条 根据伤情,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条 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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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八节 事假

第四十一条 员工因私事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出勤,可以请事假。

第四十二条 员工请事假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九节 公假

第四十三条 员工遇下列情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公假: 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四章 加班加点

第四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以月为综合计算的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称为加点

在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工作或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称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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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加班加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紧控制的原则。应加强工作的组织计划性,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人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员工加班加点,未经批准不得加班。

(二)优先补休原则。员工周休息日加班应优先给予同等时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

(三)程序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安排员工加班加点: (一)需连续不间断营业、生产运营的;

(二)为完成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任务且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加班加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加点。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加班:

(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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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加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安排员工加点的,每日加点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有权拒绝。

第五十条 加班加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加班、加点审批程序:

1.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提前填写《加班加点申请审批表》写明加班日期、钟点、地点、事由,员工个人和单位共同签章。

2.加班、加点需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3.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报加班加点的,应事先征得有权审批人口头同意,并在加班加点的下一个工作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4.未经审批加班、加点的,视同个人行为,不享受有关加班、加点待遇。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加点的,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结束后,由机构负责人统计汇总员工的实际加班、加点时间,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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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加班加点时间=实际工作时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平均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员工工作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的时间,即为加点时间。周休息日工作的,即为加班时间。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以月为综合计算的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即为加点时间。工作日适逢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三)员工在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即为加班时间。 第五十二条 (一)员工加点的,按照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二)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原则上在当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按照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员工在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按照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十三条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执行上述加班、加点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并保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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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五十五条 休假应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当年工作计划经征求员工本人意见后,制定本单位员工的年休假和探亲假计划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各类休假审批制度,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五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于 日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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