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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电价调整通知
1、1999年7月15日(居民8月1日),苏价工[1999]256号文,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
2、2004年1月20日,苏价工[2004]12号文,提8厘/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
3、2004年6月15日,苏价工[2004]219号文,提分/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基本电价提3元/kw·月、2元/ kvA·月。
4、2005年5月1日,苏价工[2005]97号文,提分/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离子膜法氯碱生产企业提分/kwh。
5、2006年7月1日,苏价工[2006]223号文,非居、非普提分/kwh,大工业提分/kwh,农业提分/kwh,基本电价提3元/(kw(kvA)·月)。另除农业外,每千瓦时征收库区移民扶持基金分;除农业和城乡居民外,每千瓦时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分;商业与其它照明并轨,统称为非居民照明。
6、2007年10月1日,苏价工[2007]330号文,新增20千伏电压等级销售电价。
7、2008年7月1日,苏价工〔2008〕221号文,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以外,大工业电度电价上调4分/kwh、其余分类用电价格上调5分/kwh
8、2009年11月1日,苏价工〔2009〕366号文,除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以外,
其他用电价格上调分/千瓦时。原非居民照明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并轨后统一改称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9、2011年11月,苏价工[2011]358号文件,除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以外,其他用电价格上调分/千瓦时。提高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2元/千伏安*月(千瓦*月),即调整为按容量30元/千伏安*月(千瓦*月),按需量40元/千伏安*月(千瓦*月),相应少提高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分钱/千瓦时,即调整为元/千瓦时。
10、2012年6月,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居民用电量分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元;对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其销售电价在现行标准上提高元/千瓦时;对家庭户籍人口达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家庭每月给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阶梯电价按年结算,先分时,后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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