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改项目合并民防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和接收操作规程

2021-10-31 18:42:5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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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改项目合并民防工程竣工档案

验收和接收操作规程



为简化企业技改项目民防工程竣工档案办事事项,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合并民防工程档案验收和接收事项

对于企业技改项目的民防建设工程合并民防工程档案验收和接收办事事项,将民防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事项的有关要求纳入民防工程档案接收事项。

二、企业技改项目民防工程档案接收资料

民防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在办理民防工程档案接收事项时应收取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档案接收意见书原件(填写完毕并经签字盖章,一式六份,.cn下载)

(二)建设单位合法资质复印件(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书等的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若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若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受托人包括项目负责人以及移交人;


(四)民防工程技术档案质量审查表原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盖公章,相关人员本人签字,.cn下载)

(五)完整的民防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原件,符合《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以及立卷归档要求;

(六)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文件或认定意见表。

三、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技改项目民防工程档案接收办事事项操作流程

企业技改项目民防工程档案接收办事事项操作流程


建设单位将档案报送至民防行政受理窗口

受理人员进行受理审查





资料是否完整全









档案室办理人员对档案资料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要求



档案室人员要资料补正

档案室人员制作《接收意见书》





《接收意见书》送至受理窗口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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