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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对外支付是指对外部单位和外部个人付款,不包括备用金、员工借款、费用报销(含差旅费报销)、公司内部资金调拨付款和工程款项付款。工程款项付款详见《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对外支付的审批依据
1. 签署的经济合同(含原合同、补充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租房合同、购销合同等);
2. 确认合同已生效并正在执行中;
3. 对方已按签署的合同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
4. 对口经办部门确认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及质量等要求;
5. 对方提供的发票或相关票据应该与合同签订单位约定一致,并且真实、准确、合法、合规、有效;
6. 收款单位和收款账号与合同签订单位约定一致,特殊情况下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的,报财务管理中心同意后,由合同签订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委托付款函原件;
7. 其他相关附件是否齐全、程序及填写是否完整。 第三十三条 对外支付的附件要求
1. 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付款需附经审批的“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申请单”,对方的销售清单或送货单,由对口经办部门加以清点并确认签字。
2. 固定资产的付款需附经审批的“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申请单”,对方的销售清单或送货单,新增固定资产明细表。
3. 车辆维修费需附经审批的“车辆维修申请单”、维修单位出具的车辆维修清单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并由经办人及该车责任司机确认签字。
4. 合同付款需附正式签署的合同,对方单位提供的进度报告和付款申请,对口经办部门确认的满足付款条件的相关依据。
5. 采用月结方式的对外付款,需提供明细对账清单及相关依据。 6. 其他临时性付款需附经审批的付款申请及相关依据。
7. 对外付款申请提交时要求同时提交对方单位开出的发票。特殊情况下,经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同意,可接受对方单位开出的收据,但收据必须要素齐全、
清晰完整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或专用章。如对方单位只能在付款后取得发票,经办人应在付款申请单上注明,并须于付款后七日内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交回财务管理中心清账。
第三十四条 对外支付审批流程
1. 对已签订并执行的合同,由各对口业务管理部门经办人根据合同付款进度要求在OA中填写“付款申请单”,扫描上传合同、发票及相关附件。
2. 对不需要签订合同的对外付款,由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或支付证明单,并附上结算依据及相关附件。项目公司在OA中走付款审批流程,集团总部走纸质审批流程。
1.集团总部:经办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总部审核会计→财务管理中心总监→集团总裁→审计监察中心(知会)
2.项目公司:经办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项目公司会计→项目公司总经理→总部审核会计→财务管理中心总监→集团总裁→审计监察中心(知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制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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