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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财企[2010]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切实搞好我市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0]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和部门单位节能降耗的财政资金。各县(市)区也要加大资金投入,与市级节能资金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促进我市节能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依据“统筹安排,分类管理,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节能办)共同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市经信委(节能办)重点负责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扶持重点和项目安排,市财政局重点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技术开发、工程项目补助及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节能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节能奖励等节能公共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锅炉、窑炉节能降耗改造及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绿色照明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节约、替代石油及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等;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企业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设备,对按政府规定淘汰高耗能设备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具体包括:节能标准体系建设;节能奖励;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工作。
(四)节能服务业。支持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支持节能中介组织开展节能咨询、节能诊断、节能量的测定、能源审计和节能服务等。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节能项目。
(六)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工作经费,包括参加国家组织的节能展洽、推广会议经费、节能工作考察经费、项目评审经费以及其它相关工作经费。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性扶持资金,以现实节能量为主,兼顾社会节能量和节能服务业。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
(一)财政补助。对主要以自有资金投资的节能项目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对
单个企业的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市级重点节能项目,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扶持。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额度,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以奖代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市经信委(节能办)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根据全市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年度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为增加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到项目率,在上年度的11月份两部门联合发布《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每年分两批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申报指南的内容包括:本次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重点、申报时间、提报材料、受理部门(及处室)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对于需要县(市)区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在申报指南中一并公布资金配套比例、配套资金拨付时间等。申报指南要在市财政和市经信委网站公布,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八条 对年度财政预算拟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资金安排应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拟安排资金的50%,在上年度的12月中旬确定项目扶持名单和资金支持额度;第二批应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的上半年确定。
第九条 市经信委(节能办)、市财政局是节能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及处室)申报。过期申报,不予受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部门申报,经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部门初审认定后,联合上报市经信委(节能办)、市财政局。
凡需要县(市)区承诺地方资金配套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同时提供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济南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我市考核节能指标的分支机构)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二)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相关企业要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按时报送企业财务税收信息快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节能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相关节能标准,有健全的节能管理体系。 (四)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结束后,市经信委(节能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联合组织由技术、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二条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经信委(节能办)、市财政局联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扶持方式、扶持额度,报市政府批准确认。 第十三条 除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用于配套扶持的项目外,在一个年
度内,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项目,其他产业引导资金(含中央及省级财政产业引导资金)已经扶持的,市节能专项资金不再扶持;对同一个项目,节能专项资金连续扶持不得超过2年;对本年度已有项目获得政府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对该企业其他项目进行扶持,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市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确认情况,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节能办)联合下达文件,公布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包括节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市属及以上项目,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对县(市)区申报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凡县(市)区承诺地方资金配套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经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扶持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和项目完工后,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经信委(节能办)、市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各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认真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节能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否按时拨款,是否已按承诺足额配套资金;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是否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专项资金外,3年内取消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涉及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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