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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三明市七县一市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2000]商字48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2.14 【实施日期】200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三明市七县一市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
(闽价[2000]商字482号 2000年12月14日)
三明市及所辖县(市)物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上报大田等县综合分类电价的请示》(明价(2000)194号)和《关于上报永安、清流、泰宁综合电价方案的请示》(明价(2000)202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0)商字272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的通知 》(闽价(2000)商字27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三明市七县一市综合统一销售电价水平分别为永安0.365、大田0.445、明溪0.341、将乐0.403、泰宁0.281、建宁0.359、宁化0.439,以上电价水平均含 1 / 2
各项基金;具体分类电价水平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八。
二、综合分类电价调整后,各县(市)上地方网的小水电新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县(市)综合分类电价为原则,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暂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县(市)综合分类电价调整与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之间因执行时间差而产生的电费盈余,县(市)电力部门不应作为营业性收入,应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抑因政策性调价而影响综合分类电价,以保持综合分类电价的相对稳定。具体使用应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提出,经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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