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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讲义(完整版)
宪法学讲义(完整版)
绪论
第一节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先进方法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关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学说
在宪法学界,尽管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还未进行过广泛而深入地探讨,但各种上观念仍然异彩纷呈,众所纷纭,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 2、宪法学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
3、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4、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宪法关系。
5、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政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6、宪法学是以宪法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7、宪法学是研究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法律科学。 8、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理论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二)我们关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更为全面,即认为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第一,宪法。宪法学应该研究宪法,但并不限于宪法典。除宪法典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代表机关的选举法以及其他的宪法性法律等等。第二,宪法现象。所谓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予以运行的状况等等。第三,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本来,发展规律应该是研究的目的。也就是说,通过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研究,指导出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研究的范围指宪法学研究对象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即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它既包括现在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既包括名义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既包括宪法典本身,也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等。并且以下三个方面是其中心环节:(1)宪法的基本理论,任何学
科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原则之上,宪法学也不例外。宪法的基本理论是宪法学最基本的理论原则,是中外宪法学家从宪法规范,宪政实践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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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2)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的基本规范是指采用民主制度形式进行统治的国家;通过立宪活动,将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意志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3)宪法的实施,与其它法律一样,宪法也应当贯彻实施。否则,无异于一纸空文。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
“从一定意义上说,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研究方法的探讨,而且同一问题之所以会形成理论分歧,很大程度上也在于不同研究方法的运用。因此,理论的变革往往首先依赖于对其研究方法的变革,研究方法上的更新和多元化常常会带来学科的发展和繁荣。”①这一点已经在我国宪法学界逐渐形成共识,越来越多的宪法学者开始注重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来构建新的宪法学理论体系②,越来越多的教材开始注重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问题。③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方法有不同的层次,即可以将其分为根本方法、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唯物辩证法是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根本方法。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本质分析法、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具体方法包括系统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联系实际法、社会调查法、经济分析法、语义分析法等等。④ 第二节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 一、宪法学的学科地位
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就是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学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分支部门,是部门法。关于这一点,宪法学界同仁均予以认可。但宪法学到底是法学的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学界尚存有一些争论。 (一)宪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部门
在法学的分类中,无论把法学分成多少部门,宪法学都是一个特别重要分支。宪法学的历史虽然没有其他法学那样长久,但它在整个法学中特别是在部门法学中却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由宪法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决定的,是由宪法现象同一般法律现象的不同决定的。宪法现象是法律现象,但不是一般的法律现象,是法律现象中的特殊现象。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宪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全面的关系,包括基本的政治关系、经济
①周叶中、潘弘祥:《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的宪法学意义》,载《宪法与行政法治评论》(2004年创刊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182页。
②参见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邹平学:《经济分析方法对宪政研究的导入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第1期;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 期。
③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国稀有宪法教材谈论宪法学研究方法问题,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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