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比失调 人口社会学

2022-04-01 06:29: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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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比失调

现象: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国出生性别比为108.51987年百分之一抽样调查110.9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为111.31995年百分之一抽样调查115.6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为116.9,个别省份高达1382005年,再次抽样调查,性别比高达118.58。第六次人口普查根据初步汇总的情况,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以女孩为100的话)118.06,这个数据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出生人口性别比116.86提高1.2个百分点。正常情况下,男女性别比应该保持在103107之间。2005年以后,新进入婚育年龄的人口,男性明显多于女性,经测算,到2020年,2045岁的男性将比女性多3000万人左右,婚姻挤压情况凸现,低收入及农村低素质者结婚就很困难。这将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严重隐患。男女性别比,城乡均出现异常,农村失调程度更为严重。

新生婴儿出生比例恒定且不受外部环境影响,这似乎已被大量的统计数据证明是一条“铁律”。各种资料来源显示,新生婴儿中男孩多于女孩的现象在任何时代都表现得很稳定,基本在103107100之间摆动,而且以105100为中心。

原因:应该指出,中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有其独特性:一是严格的生育政策的推行导致生育选择空间的狭小,二是男尊女卑的文化影响和农村妇女地位的低下,三是急剧的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B超控制的失效,四是深层面的生育责任伦理的缺失。因此,治理对策也需要体现综合性。

第一,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主要原因是瞒报、漏报女婴所造成的统计上的假象。1994年,国家计生委在“关于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意见”中指出:“一些专家和有关部门认为,80年代以来出生婴儿性别比的统计数字偏高的主要原因是瞒报、漏报出生女婴,在统计数字中,在高出正常值的大约有1/2-1/3是漏报、瞒报女婴引起的。”

第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归因于生育率的迅速下降。1993年,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出生性别研究”课题组提出,人口出生性别比随着生育率的迅速下降而日趋严重,出生性别比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认为生育率迅速下降与出生人口性别比呈高度正相关。有学者在认同这结论后,加上“男性偏好强烈”一个因素,认为出生性别比失常是中国和其他一些男性偏好的国家和地区,在生育率迅速下降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

第三,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超高的主要原因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如B超、羊水检测等)后,通过性别选择进行人工引、流产而造成的。一份资料显示,非法对胎儿做B超性别鉴定的行为,曾导致某地区的年度出生性别比例高达253。马瀛通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时的全国分市、镇、县推算,孕妇做过胎儿性别检测率,分别是至少有15.38%、27.90%和35.70%。

第四,婚姻形式与出生人口性别比存在着正相关。靳小怡等把婚姻形式区分为嫁娶婚姻和招赘婚姻。这两类婚姻形式对子女的价值判断不同。首先,招赘婚姻中的女儿替代了儿子的部分功能,从而使招赘婚姻的男孩偏好程度远远没有嫁娶婚姻那样强烈。其次,由于招赘婚姻高流行地区的父系家庭体系都较松散,整个地区的生育文化更倾向于追求子女性别构成上的平衡,大大减轻了男孩偏好的程度。再次,彩礼和嫁妆的费用招赘婚姻的低于嫁娶婚姻,招赘婚姻养女儿的经济成本比嫁娶婚姻更低而受益更高,更易形成没有性别偏好的子女价值观。

第五,出生性别比主要由高孩次拉动上升。有学者考察1980-1993年全国分孩次的出生性别比指出:①第一胎出生性别比均属正常。②1980-1983年之前,第二胎出生性别比也表现出了常态,有随胎次上升而下降的趋势。但第三胎出现了反常,不但不下降反倒上升。③1984年之后,由于政府计划生育政策的趋紧,人们迫切需要在低孩次满足生男婴的愿望。于是,出生性别比在第二胎也超出常态,呈随孩次刚性攀升的强势。很明显,中国出生性别比的居高不下,主要由高孩次的高比值拉动,恰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胎次出生性别比趋势相反。多孩次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的重要原因。

问题:出生人口性别失调,给社会带来一些问题。如:跨境非法婚姻,跨境强行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妇女卖淫等社会问题。 一、婚姻挤压问题。再过1520年,一部分大龄男青年由于找不到对象,只能到下一年龄段的女青年中找。如此循环下去,“老夫少妻”将不再是个别现象。而年轻男性与年长男性之间争夺配偶发生的人口冲突就会随着人口的失衡而进一步加剧。同时,大量的未婚男性出于自身的婚姻需求,


甚至会采用拆散已婚家庭组建新家庭的方式,导致了家庭结构的不稳定。二、就业性别挤压问题。未来一二十年里,男性劳动力过剩,男性劳动就业将变得更为困难。到时候,找工作过程中受到性别歧视的女同胞们终于可以扬眉吐气了,也许不久的将来,会看到企业打出“限招女性”的旗帜来。三、男女比例失衡还容易滋生各种社会犯罪现象,家庭和社会不稳定风险系数会不断增大。想象一个女性稀缺的社会吧:男人们凑在一起总是危险的,容易让人想到打架斗殴和杀人放火。而为了争夺女性发生的犯罪行为则更多地与性有关:买卖婚姻、拐卖妇女、性犯罪。据统计,中国的公安人员在2001年到2003年一共解救了4.2万名被劫持和拐卖的妇女和儿童。四、养老保障结构问题。中国目前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鉴于目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实际,未来几十年过低的老年性别比将会升高。在当前农村以家庭赡养为主的养老保障体制下,将造成大量终身未婚者没有子女养老的情况,这无疑增加了整个国家社会保障问题的复杂性。

措施:第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的保护女性的就业公平。当今社会,女性就业要比男性难很多,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公平就业制度的实施,就为建构男女两性和谐关系奠定了基础。

第二,确立女性政治参与的“最低数”原则。一切正规政治组织的成员构成中,包括从党、政、人大、政协、群团直至工会、村民代表等,都要规定有妇女的最低数参加,否则就是不合法的,通过的决议是无效的,这样就切实地保证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利,真正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

第三,要创新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机制,建立健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把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同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有机结合起来,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扶助。要积极探索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进行奖励,对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造成的困难家庭进行扶助。

第四,移风易俗,限制敬祖文化对男性的过分夸张和宣传。不管是文艺作品还是民间的节日庆典,都应体现男女平等的新风尚,看来起,生了男孩大摆宴席是一种仪式,但这种仪式的一次次重复,一次次在村落和家族内部对男婴价值的强调,却极大地强化了男尊女卑的思想,使妇女因为先天的性别原因而低人一等。现在,有很多农村的初婚妇女,把能不能尽快为夫君生一个儿子当作人生的头等大事。因为生了男孩,就可以光宗耀祖,就可以顺利完成香火交接的任务,就可以受到家庭和亲友的尊重。

第五,在农村推广招赘婚姻。招赘婚姻是淡化父系家庭体系、降低男孩偏好程度、提高妇女地位和女孩生存状况、稳定低生育率的新的途径。在低生育率下无儿子的家庭比例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可以预计,现实和未来的农村社会对招赘婚姻的需求将大大提高,婚姻习俗将逐渐改变。

第六,把“关爱女孩”的活动进行到底。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也采取多种形式共同参与解决性别比超高和女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如国家计生委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开展了“保护儿童权利宣传教育”项目;全国妇联牵头实施了“春蕾计划”来救助失学女童;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开展了“少年儿童安全健康成长计划”(简称“安康计划”);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开展了“希望工程”活动。这些活动为推动保障女童的基本权利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要把这些活动持续不断坚持下去,同时要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关爱女童行动,在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关爱女孩”的浓厚的氛围,抑制乃至于消除歧视女孩观念和行为。

第七,禁止任何单位或任何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目的是不生女孩或少生女孩,其后果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因此,要严令禁止。一要规范医疗方的主体资格,赋予专有权力,没有获得资格的一律不准开展包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没有获得这种资格的,即使是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作出上述行为后,也属非法行医可追究其“非法行医罪”、“破坏计划生育罪”。二是加强具有主体资格的医疗方的责任追究,绝不姑息养奸。三是对怀孕妇女加强控制,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建卡孕期保健制度,如没有特殊原因而人为流产的,5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不发给生育指标。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有力地遏制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而造成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升高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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