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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津滨高速公路车辆
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01.04.19
• 【字 号】津价费[2001]137号 • 【施行日期】2001.04.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津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2001]137号)
天津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天津津滨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站设置的申请函》(津开函(2000)201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津滨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津政办函(200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A型车:1吨以下(含1吨)货车,7座以下(含7座)客车,每车每公里0.36元;
(二)B型车:1吨以上至7吨以下(含7吨)货车,7座以上至19座以下(含1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0.54元;
(三)C型车:7吨以上至15吨以下(含15吨)货车,19座以上至40座以下(含40座)客车,每车每公里0.71元;
(四)D型车:15吨以上货车,各种集装箱车,41座以上(含41座)客车,每车
每公里1.07元。
区间收费标准按上述运率确定。
二、在津滨高速公路主线设收费站2处,站名分别为驯海路收费站和胡家园收费站;在该高速公路匝道设收费站1处,站名为茶金路收费站。 三、津滨高速公路收费年限暂确定为30年,自通车收费之日起计算。 四、通行费票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五、请你委接文后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和专用票据手续。 此复。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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