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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民办学校试点
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1.10.23 • 【字 号】杭政办[2001]19号 • 【施行日期】2001.10.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 国有民办学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我市“国有民办”学校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进一步做好九年义务教育,努力办好公办学校的基础上,可以在少数薄弱学校进行国有民办转制试点。城区(除萧山、余杭区外)公办小学、初中、高中段学校的转制试点,必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报请杭州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萧山、余杭区和其它县(市)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杭州市教育局备案。市属高中段学校转制试点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由公办学校转制的国有民办学校,原有校产和以后增加校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学校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在编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待遇。学校法人代表对校产拥有使用权和维护其完整不受损害的职责,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国有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制
度,校级干部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四、办学经费主要由学校自筹,实行收费备案制。允许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报市、区、县(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实行。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捐资助教款,但不得与入学入园挂钩,捐资助教款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款项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五、国有民办学校教职工和中层干部实行全员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学校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内部收入分配方案由学校制订,校长可试行“年薪制”,报教育行政和人事部门备案后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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