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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概述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以及由此导致残疾或死亡时,职工及家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生活保障与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
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有许多特点,主要表现在: 1.工伤保险法律责任强。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雇主必须对雇员的工伤负责。 2.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广。包括医疗期的工资、工伤医疗费、护理津贴、伤残待遇、生活辅助器具、工亡职工的丧葬、抚恤及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待遇等。 3.工伤保险操作程序严密。工伤保险同其他险种比较除了基金收缴和待遇支付外,必不可少的环节还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间往往还有复议和复查。
二、中国工伤保险立法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从20世纪50年代到现在,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建立、发展和改革的过程。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工伤福利制度
中国的工伤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它的标志是1951年政务院颁布并于195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综合性的法规规定了建立企业职工工伤福利保障的内容。依据这个条例,劳动部制定的实施细则,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管理规章和《劳动保险问答》,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名单和有关职业病的诊断、管理规定,成为50年代工伤福利保障制度的配套规定。至此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初步建立。此后对这一制度的相关政策进行了一些补充和修改。
(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中工伤待遇改革与探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也被提上了日程。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努力改革工伤保险制度。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在中国“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工伤保险作为五项社会保险的项目之一。
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组织实施。这一部颁规章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制度统一制定并实施,并首次将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三项工伤保险的任务结合了起来,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为部颁规章法律层次不高,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够完善。 (三)《工伤保险条例》颁布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总结中国工伤保险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于2001年着手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送审稿)》。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条,在总结各地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实践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三、中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框架
覆盖范围。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工伤保险。考虑到各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制度不够规范等情况,《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费率征缴。中国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制度。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目前平均费率全国大体在0.5%~1.5%。2002年年底,全国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为1%左右。
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待遇项目。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三部分。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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