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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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

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财政部 1999.05.19 1999.05.19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 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5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不包括南光[集团]有限公司[驻澳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精神,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制定了《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办法嘛称的周转外汇贷款是指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从境内中资银行取得的短期外汇


现汇贷款中的流动资金贷款(以下简称外汇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应当按照我国外管理的有关规定筹借、使用和偿还外汇贷款。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贴息方式

第四条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之后得到的银行外汇贷款,均可申报外汇贷款贴息。

第五条 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申请批准的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企业外汇贷款年贴息2个百分点。

第六条 贴息金额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支付,元以下金额不计。

第七条 汇率指银行结息日所在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月此种外汇折人民币加权平均价。

第八条 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企业贷款利息的计算时间相一致。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内。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每半年该拨一次。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来

第九条 贴息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申报贴息的企业将贴息资料经贷款银行核实后,于每年131日本731日前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商经贸主管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对贴息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贷款银行的省级银行核实后,于2IS日和815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外汇贷款贴息的资料进行审定后,将审定情况附《外汇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报财政部申领息金,同时抄送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外汇贷款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二)银行出具的外汇贷款合同,银行已收利息结算证明及企业付息结算清单; (三)外汇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二份) 第四章 息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与贷款银行总行核对有关数据后,下达息金,同时抄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第十三条 息金由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厅(局)于每年228日和831日前下达至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息金,做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331日和930日前向外经贸部、财政部报告贴息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财政部将对各地外汇贷款贴息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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