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023-02-09 12:43: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欢迎阅读!
组织体系,人民法院
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军事法院是基于军队的体制和作战任务的特殊性而设立的。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危害国家与损害国防力量的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维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是军事法院的基本职能。

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均设院长1人和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

各级军事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讨论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亦可列席会议。

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现役军人的刑事案;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理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由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任免。

铁路法院内设刑事法庭、经济法庭和民事法庭。其管辖范围为:第一,发生在铁路运输线上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二,铁路局在编职工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三,与铁路运输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经济纠纷案。

森林法院的任务是保护森林,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

基层森林法院一般设置在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44e9b98a71fe910ef12df88f.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