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华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3-01-07 21:19:1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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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华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0

【案件字号】(2020)06行终491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建民蒋瑛范卓娅 【审理法官】陈建民蒋瑛范卓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文华 【当事人】马文华 【当事人-个人】马文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马文华

【本院观点】上诉人马文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1 / 3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文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马文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0:34:55

马文华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06行终49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华。

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桃源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余建生,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文华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3行初84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文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文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文华撤回上诉。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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