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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研究文献综述
一、 同性恋的概念、成因以及历史上的同性恋
同性恋是指以同性为对象而产生的浪漫的吸引力、性欲或性行为。同性恋现象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李银河,2002)。我国汉朝时期, 25位皇帝中有10位是同性恋者(周正傲. 2003);同性恋历史最引人注目的还是古希腊文明中的情形,在古希腊,当一个少年接受传统的基本教育之后,即被置于一个年长的男子的羽翼之下,这个成人及被称为“爱者(lover)”,少年被称为“被爱者(beloved)”。这个成年人通常30出头,负责少年的道德及心智发展教育,以仁慈、理解、温暖及纯粹的爱对待少年。唯一目的是为了培养这个少年道德上的完美。在古希腊,不仅有男同性恋,当时女性同性恋的风气亦很盛行。有些女同性恋者打扮成男性模样,参加打仗和狩猎活动。(李银河 2004)
同性恋的成因也是包括多方面的(张书义 2003),首先是生理方面的原因,有证据表明,遗传因素在同性恋的发生上起明显作用。最新研究又表明,同性恋可能与调节性活动的下丘脑有关,下丘脑是大脑负责调节包括性活动在内的身体功能器官。经解剖发现,同性恋者的下丘脑中的一组细胞比异性恋者要小。其次是心理方面的原因,许多人从心理变化角度来探索同性恋的成因。精神分析理论认为,性变态植根于童年。也就是说,父母对孩子幼年时错误的性角色认定和期待教育,就可能是孩子长大成人后成为同性恋者。比波(1962年)综合了许多精神分析学家的临床资料指出,导致同性恋的主要原因来自以下家庭双亲模式:一个疏远和具有敌意的父亲和贬低丈夫的母亲或一个强悍的母亲和较弱的父亲。儿童期的交往对同性恋的形成也有影响。最后是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类的绝大部分的行为并非属于本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的学习获得的,是人社会化的结果。同性恋和异性恋从本质上并无不同,也是学习的结果,只是同性恋者的个人经历使他们走向了另一条通向同性恋的学习途径。(马文靖 邱煌福 涂洪樱子 2008)
二、我国的同性恋研究和西方的同性恋研究
同性恋问题一直为国内同道所关注,已成为一个有争议的学术敏感问
题。首先,从统计学的角度来分析,坚持同性恋行为是异常性行为者认为,同性恋者的性心理特征是偏离常态的,是异常的。对此持相反观点者则认为,对于流行病学调查由于某些因素(如双性恋、较高的暗数字等)的影响对于同性恋的发生率很难做出精确统计。其次,从传统的社会道德规范的角度来分析,坚持同性恋行为是异常性行为者认为:因同性恋行为违背了“两性相悦、男婚女嫁、生殖繁衍” 的传统社会习俗和伦理道德,也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能接受,因此,这种行为是异常性行为。对此持相反观点者则认为:道德化与医学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在10多个世纪中各种道德指责和法的施用,都不能消除同性恋现象和改变同性恋者。因此,用道德理论很难解释同性恋现象。异性恋之间的诸多性行为,如婚外恋、卖淫嫖娼等,都为中国传统道德所不允,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唾弃。若违反道德就是疾病的话,那么婚外性行为和卖淫嫖娼就应与同性恋一同被诊断为疾病,并进行治疗。然
后,是从性行为的目的和方式这一角度分析,坚持同性恋行为是异常性行为者认为,无论社会怎么变迁,时代怎么推移,男婚女嫁将是人类在性爱行为上的恒古标准。对此持相反观点者则认为,人类的性行为方式本无绝对标准的、与生俱来的模式,只有当你把生殖性或异性之间的性行为假定为“正常”的、“健康”的,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才是反常的,反之也然。(王乃信 1998)(何兆雄 2002)
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看法大致经历了古代文明、罪行化与非刑事化、病
理化和非病理化的过程。(王歌雅 2008)古代文明,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早期社会里,同性恋多出现于当时的政治、军事和文化名人中。同性恋罪行化与宗教、法律 国际上在认为同性恋是疾病之前,认为同性恋是罪恶,因为同性恋违反了基督教的婚姻生育原则——原罪说,即追求性欲是一种罪恶。因此,同性恋行为长期受到社会强烈谴责。漫长的中世纪,欧洲的教会和一些国家制定了多种惩处同性恋的法律,其中包括长期监禁和苦役,甚至将同性恋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非刑事化:同性恋正常性研究最早始于18世纪的社会改革思想家杰洛米·本森。本森从效用主义的原则出发,认为社会福利是社会成员(即个人)福利的总和;具有同性恋欲望的双方发生性行为,这种互娱给双方都带来了满足,同时对其他人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因而这种行为促进了社会总福利的提高;而禁止同性恋只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因此同性恋不应该被列为犯罪。19世纪后期,德国律师卡尔·亨利希·乌尔利克斯从自己的成长经历出发,摈弃将同性恋归为道德败坏或堕落的观念,将其视之为一种天生的本性。病理化研究:国际上对同性恋病理化的研究始于19世纪,早期研究认定这种“不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是疾病,是性心理障碍,即性变态。20世纪50年代这一观念被国际学术界普遍确认。但其后的研究表明,同性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状态(正常状态),这一观念70年代中期首先在美国被确认。20世纪初,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弗洛依德创立的精神分析法将恋母情结视为同性恋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非病理化:在同性恋病理化的过程中,西欧部分学者曾陆续提出过同性恋正常化的倡议。1948年,来自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阿尔弗莱德·金赛博士为首的研究小组发表了《男性性行为研究》;50年代初,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奇发表了《性行为模式》一书;从精神卫生角度研究同性恋正常性的先锋是心理学家艾伦·胡克博士。金赛、福特、比奇和胡克等人从实证的角度严厉地质疑了同性恋病理化的医学根据,但真正对精神病学理论提出挑战的则是激进派精神病专家托马斯·萨斯和医科毕业的法国历史学家、思想家米歇尔·福柯。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经过对有关同性恋正常性和病理化研究的仔细审查与比较后,率先做出了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的决定;次年美国心理学会也做出了类似的决定。1992年,联合国卫生组织确认同姓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现象后也将同性恋从心理障碍(性变态)疾病分类中剔除。(吴炽煦 2003) 三、总结
同性恋是指性活动指向同一性别的人。包括男子同性恋及女子同性恋,
是一种同性别之间的性爱关系,这种关系在于人们内隐的心理模式或外显的行为之中。(丁益民,徐钟渭 2007)同性恋作为少数群体的行为,从古至今受到了众多科学家和人们的研究和关注。随着人类文明的前进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要从更深的源头去研究同性恋这种现象,并且要以一种宽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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