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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财政资金预算
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榆政办发[2010]57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7 【实施日期】2010.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
意见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实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实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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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76号)精神,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09〕10号)的规定,现就实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预算安排与市级部门结余资金挂钩的机制
财政在安排部门预算时要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和部门上一年度末的资金结余有机结合起来,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市级部门下一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细化到具体实施项目,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一般应在当年5月底前下达60%以上,9月底前全部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中省专款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市财政局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县区和项目实施单位;中省专款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20个工作日内拿出项目初步分配计划,与财政部门对接,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二)部门项目支出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的,按不低于累计结余资金增量的30%核减该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核减部分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三)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支出(对个人的政策性补贴类和应急救灾类资金除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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