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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近年来随着社会大众的储蓄增多,市场各种投融资活动持续活跃,“你出资,我炒股”的理财方式屡见不鲜。为防范委托理财模式下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对“炒股协议”的性质及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
案例:A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炒股协议》,约定A出资200万,为期1年。公司保证所得红利不低于本金的20%,到期后,该公司并未还本付利。后A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A缔约的目的在于追求固定的本息回报,双方之间是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民间借贷行为,判决涉案公司及时偿还借款本息。
通过分析上述法院裁判观点,可以看出要区分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的区别,应重点看以下几点:
1.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收款人应取得对资金的“控制权”,如果上述案件中A只是将其证券账户密码交付给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则公司并未完全获得对财产的控制权,双方之间可则可能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2.委托理财是出资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受托人对其资金进行管理的行为。即出资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定期给出资人支付投资收益的行为。
3.名为委托理财实为约定了“保底条款”的借贷行为应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即当事人若在“炒股协议”中约定了本息固定回报的保底条款,便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
应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不管是委托炒股或者理财,首先要仔细阅读拟签署的书面协议的内容,此外,在“炒股协议”履行期间,出资人应及时了解自己的股票账户及资金动态情况,以保障自身权益。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黄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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