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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18年10月19日11月18日,银保监会就《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纳入相关配套监管制度。
在股权管理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同时,银保监会已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二、制定出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目的和背景是什么?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同时,也有助于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金融市场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一是资管新规有明确要求。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理财新规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二是为国际通行实践。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将其与银行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相对分离,为国际通行实践。三是国内有可借鉴的实践经验。证监会和原保监会均发布实施了相关制度办法,据此批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并实施持续监管。四是商业银行已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按照原银监会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 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理财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
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四、《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2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理财子公司和理财业务定义、基本原则和监管安排等;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事项等;第三章业务规则,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销售管理、投资运作、合作机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产品登记等相关事项;第四章风险管理,主要规定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交易管控、风险准备金、净资本、内控审计、投资者保护机制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理财子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报送、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则。
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能进行债权债务抵销。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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