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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4月7日 鄂财综发〔2007〕11号)
各市州、县(市)、林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深化财政改革,省财政厅制定了《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深化财政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办法》确定的管理原则和管理要求,结合全省财政部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办法》,提高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认识。
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于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地方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办法》是当前全省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改变了现行分散征收、自主使用的非税收入征管办法,确立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建立了全方位的非税收入监管机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深刻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义,认真学习和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把思想统一到《办法》上来,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本地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二、财政部门内部要加强分工与合作,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的“三段式”管理机制。《办法》中规定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消除内部多头管理和职责不明的现象,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理顺财政部门内部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责,合理进行内部分工,形成非税收入管理合力。原则上财政综合和非税收入管理负责非税收入的政策和征收管理,国库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的资金管理,预算和业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规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运作。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专用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按照《办法》的规定单独设置。“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只负责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除向国库、财政专户划款和办理退付业务外,不能发生其他的支出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账户和资金的安全。
四、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要积极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转变。《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所属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已经成立了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地方,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职责。暂时没有成立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要尽快实现从预算外资金管理向非税收入管理的转变,切实担负起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责任。同时,要积极向同级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汇报,尽快将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更名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尽快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办法》虽然规定了舍省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具体的操作性规定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办法》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尽快代拟本辖区的《办法》实施细则,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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