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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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闽院财〔20172号,201712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决算制度,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适应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闽江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包含财政部门预算和学校年度收支细化预算。财政部门预算按照福州市财政局要求编制。本办法所称预算(以下简称预算),指学校在年度财政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细化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与评价、监督等。

第三条 学校财务决算包含财政部门决算和学校年度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决算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本办法所称决算(以下简称决算),是指根据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包括收入决算、支出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第四条 预决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决算年度为会计年度,即:每年公历1 1 日至12 31 日。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学校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部门的规定,公开相关财务信息 第七条 学校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权限

第八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报告。学校党委会负责审批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报告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提交学校“两代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决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编制、调整、分析、评价、监督学校的年度预算,并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学校年度决算。

第十条 各系(院)为系(院)级预算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精细化系(院)年度预算、系(院)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交系(院)“两代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各系(院)、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为学校预算的二级编制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年度二级精细化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校财务处的预算检查、监督及监察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 加强预算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学校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的编制方式,编制程序实行 “二上二下”的审批流程。预算编制时间从每年的9月至次年的1月。

第十三条 (院)经费中由学校划拨的学费分成部分按照学校相关的学费收入分成管理办法执行;创收及对外服务收入按照《闽江学院创收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本年度较上一年度预算项目有新增的,应按新增预算金额多少分级进行审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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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各项日常工作正常运行,在年度预算未正式下达前,财务处根据日常工作需要,经分(协)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可预下达日常运行经费指标。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学校预算,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缓收或免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年度经费支出,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组织支出核算,全面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对无预算及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财务处应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校领导报告,向经费使用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校安排各单位的专项经费,年末有结余经费的,由学校统一收回,学校按照“零基预算”原则,重新安排下年度预算;有结转经费的,并因工作需要必须结转的,由经费所在单位提出结转申请,申请报告由用款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各业务分管校领导审签,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预算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重大项目经费支出结构、使用效益及项目取得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各预算单位应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本级及学校所属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定期分析、检查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指导、督促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并向学校领导、上级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财政部门决算和学校年度决算报告财政部门决算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和程序编制,学校审定后报财政部门;学校年度决算报告一般在每年的2-3月份与下年度预算草案一起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并提交学校“两代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执行,《闽江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闽院〔200506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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