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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财务管理配合协议
甲方: 乙方: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总包公司”)承建的 工程(下称“本项目”)由甲方内部承包,现因项目财务管理需要,甲乙双方就相关配合事宜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合同管理配合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与总包公司签订本项目部分分项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具体分项工程包括:
2.乙方与总包公司签订分项工程总承包合同后,根据甲方的安排,与各分项单位签订分项工程分包合同。
3.上述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仅作为本工程财务管理使用,对合同各方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原件交甲方管理。
二、税务管理配合
1.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总包公司每次付款前,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向富力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1%)。
2.甲方负责协调各分项承包单位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
3.因各分包单位和乙方存在税率差异,乙方因配合本项目税务管理产生的税金差额,由甲方承担。
三、资金管理配合
1.总包公司每一笔工程款汇入乙方账户后,乙方应在当日按照甲方要求的名单和金额全额支付给分包单位。
2.对总包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乙方保证不擅自挪用,保证该款不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冻结、扣划。
3.若乙方逾期付款,或者擅自挪用款项,或者总包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被查封、冻结、扣划的,则乙方构成违约,应按违约款项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给甲方和富力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四、管理配合费用
1.本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配合费,计费基数为总包公司支付到乙方账户的工程款总额,计费费率为0.5%。
2.本项目实施完毕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结清管理配合费。 五、其他条款
1.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生效;共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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