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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管理制度
为了调动各用油单位的管理积极性,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全面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在总结多年油料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1.各用油单位燃油车辆、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消耗定额核定汽、柴油用量(附:《机动设备燃油消耗定额标准》),建立健全油料管理台帐。各用油单位应对所有机动车辆的公路历程表(罗马表)进行校对,保证准确记录数据。
2.单井或单次工作任务完成后,油料管理人员应严格按单车(设备)消耗定额标准及时进行核销,车辆行驶里程应小于或等于路单公里数,对超过路单给定的公里数,单车责任人应提供补充路单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方可予以核销。井场作业时液压传动绞车油料消耗按公路里程表进行核销,机械传动绞车按运行时间计算,油料核销以生产报表为准。对工作性质特殊的(如吊车、发电机等),以实际运行时间和消耗定额标准进行油料核销。
3.单车(设备)油料核销应严格审核,实事求是,油料消耗量的核销必须在事业部规定的单车台帐上明细登记,包括任务摘要、行驶里程、运行小时、路单编号、路单里程、定额消耗、实际消耗等内容,为油料核算提供可靠的资料,杜绝虚假消耗行为。
4.油料管理人员依据以上要求每月对单车(设备)油料消耗进行核销,核销后的实际消耗由单车责任人签字认可并上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5.当机动车辆的公路历程表(罗马表)出现故障或无法使用时应及时向基层领导和油料管理人员汇报,完成任务后立即修复或更换,否则行驶里程不予认可。
6.各用油单位在器材供应部领取的油卡应及时登记入账,油料管理人员应认真按要求填写油卡发放登记台帐和单车(设备)消耗台帐。
7.各用油单位的油卡由油料管理人员负责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确因工作需要由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书面证明方可,否则器材供应部应拒发油卡。领取油卡时应提交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申请单(注明数量),申请单由器材供应部留存备查,单位负责人有责任核实油卡领取情况,加强监督工作。
8.单车油卡由司机本人到油料管理人员处领取,设备油卡由用油小队(班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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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到油料管理人员处领取,油卡领取人需在相关台帐上签字认可,除特殊情况外其他人无权代领。单车(设备)责任人在油库加油票据应及时返还给油料管理人员,以便油料管理人员及时登记核销。
9.需外购油料的,需经用油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需油品串换(如0﹟改换-10﹟、-10﹟改换-20﹟)的,需经事业部主管领导批准。
10.各用油单位应按季度于次季度首月3日前,向市场部上报油料实际消耗情况。器材供应部应按月于次月3日前,向市场部上报油料结算报表。对报表上报不及时的处以50-200元罚款。
11.车辆调派部门在填写路单时必须做到内容详细(时间、目的地、任务摘要、经办人),对路单真实性负责。
12.油料考核
12.1考核时机:每季度对用油单位考核一次。 12.2考核依据:各用油单位油料报表。
12.3考核办法:市场部根据各用油单位的油料报表,审核用油单位油料节超情况,如节超有异常情形,用油单位书面上报用油异常原因。市场部每季度通报考核情况。
13.节超奖罚
13.1奖罚时机:根据每季度考核情况,奖罚半年预兑现、全年总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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