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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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88.06.23 1988.06.23

药政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 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 (1988年6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总公司是全省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行业管工作

市(地)、县医药公司是当地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医生产经营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计划要求,提出全省医药行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编报和下达医药业各项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省医药行业全面质量管理,组织产品质量升级创优活动,贯彻实施医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按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管理全省医药行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工作负责全省医药行业的新产品研制、技术革新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

四、协调平衡全省医药商品的进出口工作,统筹管理使用医药进口专项省级地方外汇,施行国家规定的中药材、化学药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五、指导协调全省医药商品流通;按照规定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对重大疫情、灾情及战备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储备、供应实行统一组织和调度;组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六、组织和指导医药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组建信息网络,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医药行业各种协会的指导、协调工作

七、按照国家规定协同省物价部门管理全省医药商品价格,拟定省管理医药商品价格或调价方案,协调平衡市(地)管医药商品价格。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升级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协调、促进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技术协作。

第四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向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凭《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或省级地方标准的药品,必须报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批准文号。

执行《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医药、医疗器械产品,须由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合格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验收发证。

第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须向县以上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六条 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未经县以上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第七条 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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