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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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7.02.21 【文 号】财农字[1997]16 【施行日期】1997.0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农字[1997]16 1997221日)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财农字[199714号),结合监狱实际情况,现对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监狱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小型农田水支出补助费,继续由财政拨款。 三、关于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向监狱支付罪犯劳动补偿费问题。

(一)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罪犯所提供的有效劳动,向监狱支付劳动补偿费,列入成本和费用。

(二)下列情形不支付罪犯劳动补偿费: 1.罪犯从事非生产性杂务劳动; 2.罪犯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和抢险救灾。

(三)罪犯劳动补偿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主管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共同制定。标准的制定应体现地区和行业差别。

(四)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应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所需费用列入监狱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和费用。 四、关于资产划帐问题。

(一)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划给监管改造用的固定资产,按《监狱财务制度和《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划分后,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监狱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按资产划转清册分别转帐。 监狱按生产经营单位清册所列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或重估价值增加监狱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

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按固定资产划转清册数额,减少固定资产帐面原值、累计折旧,并按规定减少“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二)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划给监狱的监管改造用流动资产:属在用低值易耗品等,无帐面价值的,移交登记卡;有帐面价值的,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摊销;库存的低值易耗品、材料,暂不移交,待监狱领用时,按帐面价值结算;用专项拨款购置的监管改造用的低值易耗品、材料及未完工程,无偿划拨给监狱,监狱生产营单位相应调整有关科目。

(三)用银行贷款购建的监管改造用资产划转后,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偿还贷款本息。

五、监狱中小学校经费、监狱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狱政设施维修经费和技术装备经费等,属于财政拨款而没有拨足的部分,暂列入监狱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外支出”科目。

六、监狱主管机关、监狱警察警官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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