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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解析
【摘要】伴随着现代性而来的是风险性。现代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风险社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我们需要准确理解风险社会“风险”的含义及风险社会理论。
【关键词】风险;风险社会
一、风险社会内涵解析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根据贝克的看法,风险社会描绘了现代社会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内,像地震、台风这样的风险及职业事故和疾病这样的风险等将会继续存在,但工业化社会道路上所产生的威胁开始占主导地位,风险社会的风险主要是大规模的、生态的、核的、化学和基因的风险。
对风险社会的成因,有以下几种观点: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的利益高于一切,张扬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改造。现代风险社会的风险主要是人为性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实践活动和发展模式所导致的;科技主义认为,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科学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福祉的同时,却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盲目发展的科学技术,导致人类陷入巨大的风险和灾难之中。
二、风险社会“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风险”一词出自西方,对“风险”一词的词源有来源于阿拉伯语、来源于古希腊语、来源于拉丁语等多种观点。据考证,“风险”最早是指欧洲地中海一带频繁的商船往来中,商船在运输货物中可能遭遇的触礁或海难等危险。
1986年,贝克发表了《风险社会》一书,贝克指出,风险的概念直接与反思性现代化的概念相关。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风险,与早期的危险相对,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它们在政治上是反思性的。[1]在《风险社会再思考》中,贝克对风险概念归纳为以下几点:风险既不是毁灭也不是信任/安全,而是“真实的虚拟”;风险是有威胁的未来,(始终)与事实相反,成为影响当前行为的一个参数;风险既是对事实也是对评价的陈述,它在“数字化的道德”中结合了起来;风险是控制或缺乏控制,就像在“人为的不稳定”中表现出的那样;风险是认识(再认识)冲突中表现出来的知识或不知;由于风险的“全球性”而使全球和本土同时重组;风险是知识、潜在冲突和症候之间的差别;风险是一个人为的混合世界,失去了自然与文化之间的二元性[2]。
贝克将风险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前工业社会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由自然界不可抗力所导致的灾害意义的自然风险,是客观的,自然的;第二种是工业社会的风险,发生概率可以计算、损失可以通过经济赔偿弥补、风险后果可以通过提
高技术和管理加以规避;第三种是风险社会的风险是现代化高度发达状态下的产物。这种风险不仅来自于我们生活与其中的自然环境和制度环境,也来自我们作为集团或个人做出的每个决定、每种选择以及每次行动[3]。
吉登斯将风险分为两种,一种是非人为的外部风险,即来自外部的,因传统或者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一种是人为制造的风险,指的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科技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当代社会的风险主要是各种类型的人为风险,即基于我们自己的知识和技术对外部世界的影响所引发的风险[4]。
通过以上分析,人类自古以来就面临着这种各样的风险,本文所讨论的风险是现代化的产物,侧重于社会的、人为的风险,是风险社会的风险。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人为性。现代社会的风险很多情况下是人为的风险。当代,风险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是内在的、人为的,是现代性本身的产物,来自于人的决策之中,是现代社会各种社会制度运行的结果。吉登斯指出:我们所面临的最让人不安的威胁是那种“人造风险”,它们来源于科学与技术的不受限制的推进。科学理应使世界的可预测性增强,但与此同时,科学已造成新的不确定性——其中许多具有全球性,对这些捉摸不定的因素,我们基本上无法用以往的经验来消除[5]。
第二,不确定性和不可感知性。风险意味着不确定性,体现为一种可能、潜在的发展趋势。而且现今出现的风险不再是人们通过感官可以直接感受到的直接风险,同时,现今风险更多地以潜在副作用的方式出现,危险更加抽象化。
第三,难以计算性。工业社会的风险,发生概率可以计算、损失可以通过经济赔偿弥补、后果可以通过提高技术和管理加以规避。而现代社会,风险所造成的这种损失超越了时空界限,再加上风险影响的滞后性,发生风险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使的风险的计算问题更加复杂和困难。
第四,风险的延展性。现代社会的风险在地理空间上具有拓展性,在时间上有持续、延续性。风险一旦发生,往往给整个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风险已由局部的、区域的风险转化为全球性的风险,同时许多风险的后果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其风险后果不仅可能影响当代,还可能影响到未来。
第五,风险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的难以把握性。现代风险形成有害影响的途径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行为和结果之间往往存在时空上的分离。随着风险形成实害结果的不稳定和难以预测性,因果关系的认定变得愈发的困难,大量的危害结果难以找到归责主体,因此风险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难以把握[6]。
第六,风险所能造成的灾害后果的严重性。风险社会的风险,一旦发生,灾害后果极为严重。某些公共危险一旦变成实害后果,便往往是无法挽回的灾难,可见,风险社会中的公共危险不仅影响面扩大了,其能造成的实害后果也加深加
重了,与传统工业社会中的一般危险造成的实害后果不可同日而语[7]。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我们需要准确理解风险社会的内涵,才能理性的应对。
参考文献:
[1][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2][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再思考[J].郗卫东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2,(2).
[3][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4]薛晓源,周战超.全球化与风险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5][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6]郝艳兵.风险刑法——以危险犯为中心的展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7]曹俊华.风险社会下危险犯扩展理论新探[A].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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