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经营性国有财产的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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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经营性国有财产的显性功能和隐性功

作者:金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6

摘要非经营性国有财产大量存在于我国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中,呈现复杂性特征,从而其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的具体体现也复杂多样。深入研究国有财产主体的主观意向与其行为的客观后果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更好地认识非经营性国有财产的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最终实现国有财产的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非经营性 国有财产 显性功能 隐性功能

作者简介:金凤,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国有财产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05-02

一、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分类的基本理论

将功能划分为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最初是由莫顿(Robert King Merton (19102003),美国社会学家,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提出的。他认为,功能属于客观范畴,而目的和动机却是主观范畴,两者应当严格区别开来。莫顿同时认为,考察社会层面参与者的主观意向是将功能区分为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的参考点。如果行为后果与参与者的主观意图一致,并且参与者知悉此后果,则该后果为显性功能;如果客观后果与主观意向不一致,即该后果实际发生,然而并非参与者有意如此,也非参与者所知悉,那么此后果为隐性功能。通过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的划分,莫顿也十分重视对社会行为的主观意向与客观社会后果之间的关系研究。他认为显性功能是有助于系统调节或适应的那些客观结果,这些调节或适应结果本身是参与者所知悉并希望实现的;相应地,隐性功能则是参与者并未意识到,也未认识到从而不属于其主观意向范围内的那些结果。他特别指出,正是由于隐性功能并不在参与者的主观意向范围之内,因此更有研究的必要。功能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将研究成果运用于实践活动,为参与者的行为提供更优化的指导,而不是受行为者主观意图的牵引,使功能研究工作成为参与者行为的附庸。当然,现代社会的系统结构十分复杂,行为主体的目的动机实在难以把握,况且主体的目的动机常常隐含于其行为之中,通过行为而得以显现。在行为过程中,目的动机也不会保持不变,总会随着各种主客观要素的变化而不断修正,更何况现代社会是高度信息化的社会,行为过程的各种信息总会以最快的速度传输给行为主体,及时帮助主体审视计划执行过程,帮助主体修正其目标。因此,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的划分在现代社会是难以绝对化的,不能单纯以主体对行使后果是否设计或知悉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而应当考察行为后果与主体的初始目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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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之间的联系,如若行为后果是主体始料未及,但随后感知的,此种功能也应当归属隐性功能无疑。

二、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财产的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

在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财产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或国有机构所占有、使用、管理的,以非营利为目的那部分财产。根据非经营性国有财产使用目的和使用状态的不同,可将其进一步分为国防性财产、权力性财产、事业性财产、公用性财产、储备性财产以及储量性财产等。

从权力性国有财产来看,它是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为保证国家公共权力正常行使而享有的必需财产。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占有、使用权力性国有财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自身的正常运转,保证国家公共权力能够正常行使,最终保证整个社会处于安定有序的状态。我国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国有财产,最初都是通过国家财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取得的。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这部分国有财产,从本质上说与经营性国有财产截然不同,并不需要投入生产经营获取利益。从经济学上讲,这些财产属于消费资料而非生产资料。既然是消费资料,对这部分财产就不能用保值增值的目的标准来要求和评判。因为是消费品,也就意味着其使用价值一旦因使用消耗、损毁、灭失等原因而不存在,则该财产也就没有效用可言,当然也就无所谓功能。权力性财产的显性功能自然不用多说,但其隐性功能颇值得研究。一是利用权力性财产进行投资收益的问题。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解决财政资金紧张问题,以及各单位内部安置富余人员,解决他们的福利待遇问题等,允许国家机关利用部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财产进行投资收益活动。比如直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举办第三产业、修建宾馆、酒店等。这些投资收益活动虽然从表面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其隐性后果在随后逐渐暴露出来,产财务管理混乱,为单位提供了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等问题,社会影响恶劣。为此,国家不断进行清理整顿,力求消除这些弊端,但其影响至今仍然存在。二是通过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建立财政统一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理顺了权力性国有财产的管理制,由此带来了减少小金库现象,从源头上扼制腐败等社会效果。这些社会效果虽然难以用金钱价值去衡量,但对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纠正社会不良风气等具有重要的影响。 从事业性国有财产来看,它是指国家事业单位为提供社会公共物品、发展社会事业而享有的财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并非一定要由国有财产来承担,也可以由国家交由私人财产来实现,且私人财产比国有财产做得更好,这已为西方发达国家的运行模式所证明。但是,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还未实现,政府职能所涉及的问题还未完成厘清,尤其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体制机制还未建立,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问题上目前还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大多是国有财产主体,且相互混杂,经营性质和非经营性质交织在一起,这些还需要较长的时间来理顺。比如道路、机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我国目前是由国有企业提供的,而这些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国有企业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本质相冲突,因此它们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方面,产品质量方面常常受到社会公众的指责。我国的事业单位本身也处于十分混乱的状况,也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明确单位性质和职责权限。当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区分为行政型事业单位、公益型事业单位和企业型事业单位三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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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也是按类型化进行的。其中行政型事业单位承担的就是政府管理职能,应当归入行政体制范畴,将其作为行政机关对待;企业型事业单位改革目标是进行市场化企业改造,使其成为真正的以营利为己任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公益型事业单位就是我们所说的真正意义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它们存在和发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为社会提供必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它们是非盈利性质的,但并不是说它们不能收取相关的费用,而是说它们的收益只能用以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而不能作为投资人的回报,这是它们与经营性国有企业最大的不同。但是我国目前的一些本应以非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如医院、学校等,实际上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大量营利,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所依赖的财产成分十分复杂。当然,其最初财产都是来源于国家财政划拨,但经过多年的运行至今,其财产构成包括了国家划拨、单位自身积累、行使收费权所获得的收益、经营收入、财产出租、出借、出卖收入、接受他人赠与等等,已经难以划清,从而有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和事业单位的单位财产之分。但是,这种提法是完全错误的,是实际中造成国有财产流失制度性原因之一。综上来看,事业性国有财产的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呈现极为复杂的状态。要从根本上认识事业性国有财产功能,有赖于事业单位类型化改革的深入,有赖于事业单位性质、职能、权限的确定。

莫顿对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的划分理论具有很强的应用型方法论意义。这一理论提示我们,在研究国有财产功能时,要将国有财产、国有财产主体、国有财产行为等要素置于国有财管理体系当中联系起来考察;既要研究国有财产主体运用国有财产之目的动机,又要细致观察主体行为所带来的客观后果;要研究国有财产主体的主观意图与行为的客观后果之间的关系;既要看到并研究国有财产功能的显性状态,更要看到并研究其功能的隐性状态,并着力研究国有财产的隐性功能。对国有财产功能进行研究,其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国有财产的作用和价值,为国有财产主体的行为提供有益的帮助,从而为实现国家职能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美]帕深思,莫顿等著.黄瑞琪编译.现代社会学结构功能论选读.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81年版.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报告——索与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吴红卫.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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