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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推进社
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72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1 【实施日期】2015.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方案》的
通知
(衡政办发〔2015〕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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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增加财税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坚持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费征管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市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提高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实现“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活动中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二)客观公正原则。综合治税工作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正常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综合治税工作必须在市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2 / 3
(四)综合治理原则。大力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
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税收制度法治化、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国民化”的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三、组织体系
(一)成立衡阳市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长、市国税局长、市地税局长任召集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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